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試行意見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1-11-0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試行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試行意見》已經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予以實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攀枝花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試行意見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文件精神,為構建和完善我市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現就我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完善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因地制宜,科學實施。各縣(區)政府應根據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標、經濟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模和保障對象。

  (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市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并納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四)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市政府負總責、縣(區)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市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工作,縣(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及資金籌集、租賃管理等工作。各級監察、發改、財政、國土資源、住建、民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協調指導、監督等相關管理工作。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保障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單身無房職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租賃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和發放貨幣補貼相結合的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由政府、相關機構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居住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成套住宅主要用于保障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房源充足的,也可用于單身無房職工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集體宿舍主要用于保障符合條件的單身無房職工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不高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70%確定,任何機構或用工單位在租賃合同期內不得調整租金。

  (二)貨幣補貼。由政府或相關機構、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具體租金補貼標準和實施方案由各縣(區)政府及公共租賃住房責任主體單位制訂。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30%,補貼面積不高于60平方米,單身職工補貼面積不高于25平方米。

  三、房源構成

  (一)政府出資集中統一建設、收購、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和舊城改造建設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城區范圍內通過招、拍、掛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根據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各類產業園區通過新、改建等方式籌集到位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廉租住房在滿足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需求后,經批準,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經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保障

  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各級政府年度土地保障計劃,重點保障,科學選址,政府主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劃撥;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

  2.積極盤活利用存量、閑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閑置的廠房、倉庫、辦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閑土地,按照程序申請批準后用于新建或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

    (二)資金保障

  中央、省上專項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及公積金貸款,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于發放租賃補貼、購買改建廉租住房支出后的結余部分及其它資金來源。

  (三)稅費支持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經營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投資者權益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誰主導、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產權歸投資人所有并在房地產權屬登記時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所建住房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系,建設標準、保障對象、租金水平等執行統一政策規定。

  五、建設標準

  (一)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二)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套型標準主要為成套小戶型或集體宿舍。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建筑標準、規范,同時配套獨立衛生間。

  (三)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簡單、適用、環保的原則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

  (四)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節能要求,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項目內外配套設施建設。

  (五)將原有房屋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必須在確保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配套完善室內外設施設備。

  (六)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由政府出資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公開招投標或納入政府采購。

  六、保障對象及標準

  (一)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單身無房職工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

  (1)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且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撫養或贍養關系;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縣(區)政府公布的當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標準;

  (3)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出售私有住房滿3年以上,未租住公房、未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2.單身無房職工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2)在攀枝花市城區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3)個人收入低于市、縣(區)政府公布的當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標準;

  (4)無自有產權住房,未租住公房。

  3.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1)申請人具有本市戶口;

  (2)在攀枝花市城區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繳納社會保險;

  (3)家庭或個人收入低于市、縣(區)政府公布的當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或人均收入標準;

  (4)在就業地無自有產權房或租住公房。

  非本市戶籍并在各類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業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通過租賃在各類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集中建設的集體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業自建集體宿舍,解決居住困難。

  (二)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經有關部門審查認定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無房或住房困難戶以及其他需優撫、救助的對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七、租賃申請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申請,核實申請人的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后,將初審情況送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與民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負責申請人收入核定、住房審查及復審工作,住房保障部門對復審無異議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名單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搖號配租合適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區)政府和上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2.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到暫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3.相關機構或用工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按照所在單位或企業申請審核要求辦理。

    (二)提交材料

  家庭成員戶籍證明,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其他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三)合同簽定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租賃條件的單身職工采取分租方式,由承租人共同承擔房屋租金。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統一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必須使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四川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合同應當載明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繳納、退出約定、違約責任等事項。

  八、租后管理

  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與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按照雙方簽定的租賃合同執行。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轉借、轉租、閑置、改變房屋用途。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二)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承租人因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或戶藉發生變化等原因超出本意見規定的,應當退出。

  (三)租賃合同期滿后仍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業主單位復核,重新確定配租資格,續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各公共租賃住房業主負責其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維修并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

  (五)租賃收入與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收入與使用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管理。租賃收入按屬地管理,存入轄區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滾動發展和維修管理;租賃收入的使用實行申報審批制,由各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編制預算,報轄區財政部門審核納入預算。

  由用工單位或其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收入,在保證足夠的維護管理費用后,歸投資方所有。

  九、監督管理

  (一)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退出制度,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嚴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準入審批,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監督管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對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或補貼,計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限為2年。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