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3-08-28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23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2023-07-14
- 發布日期:2023-07-14
- 文 號:攀環規〔2023〕5號
CSTHJJR—2023—002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環規〔2023〕1號)文件,結合本市實際。編制了《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3年7月14日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
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2023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川環規〔202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是指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舉報攀枝花市范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后,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
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經其同意,可以實施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三條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由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獎勵。省級辦理的和跨行政區劃的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攀枝花市的,由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獎勵。
第四條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經市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對被舉報人采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對被舉報人免于行政處罰,但有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50元獎勵:
(二)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不滿5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三)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四)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五)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40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六)對被舉報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暫扣許可證件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6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七)對被舉報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100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本條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
第六條 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第五條第一款所列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人舉報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市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分別按照規定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有效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若來電、郵戳或來訪為同一天,則視為共同第一舉報人,獎金平均分配給共同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被舉報人再次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七條 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第三章 舉報途徑和獎勵條件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12345、12369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局的信訪接待部門;
(三)新媒體舉報: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臺和市生態環境局確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舉報賬號;
(四)地方黨報、電視臺、政府網站設立的“環保曝光臺”等新聞欄目;
(五)其他舉報途徑。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舉報人舉報時,應告知舉報人可參與舉報獎勵。舉報人參與舉報獎勵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
第十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
(二) 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
(三) 舉報人需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
(四) 舉報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一致;
(五)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辦法獎勵對象。
第四章 獎金發放
第十二條 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或移送公安機關的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和條件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承辦機構提出獎勵意見,經法治監督機構負責人確認、人事機構審核通過后,送財務部門確認獎金發放方式后通知舉報人領獎。
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獎勵的處理意見并通過審核的,可以直接報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審核通過后,經財務科確認獎金發放方式后通知舉報人領獎。
- 舉報人(聯合舉報的舉報人代表)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1 份)、(聯合舉報的舉報人代表授權書)辦理獎勵手續,并填寫《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舉辦獎勵簽收登記表》(附件2)。
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獎的可授權委托他人代領,也可提供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資料遠程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舉報人未收到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四條 獎金發放須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生態環境局可通過線上轉賬等靈活便捷的獎金發放方式。
第十五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局應當做好溝通,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受理、查處和兌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案件承辦人應加強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和資料歸檔以及獎勵相關資料歸檔過程中舉辦人有關信息的保密管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工作秩序或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鼓勵在黨報、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設立專欄,對舉報獎勵發現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信息公開和宣傳曝光均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局應當加強舉報獎勵工作管理。建立舉報獎勵受理、線索交辦、認定、報批、獎金發放等工作流程;建立舉報獎勵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匯總統計;加強舉報保密管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落實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強化培訓,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和攀枝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攀環〔2020〕35號)、《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攀環發〔2021〕62)同時廢止。在本辦法實施之前(來信以郵政或快遞公司簽收時間為準)舉報的,仍按照原辦法執行。
附件1: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辦獎勵審批表
附件2: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辦獎勵簽收登記表
附件1: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
違法行為舉辦獎勵審批表
申 請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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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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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獎勵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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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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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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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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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意 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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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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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監督 機構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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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門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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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門 意 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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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 領導 審批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
違法行為舉辦獎勵簽收登記表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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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獎勵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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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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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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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 委托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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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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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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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領獎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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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領獎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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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 簽字確認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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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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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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