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環境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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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23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2023-07-18
- 發布日期:2023-07-18
- 文 號:攀環規〔2023〕4號
CSTHJJR—2023—001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環境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
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的通知
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生態環境局:
根據《四川省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川經信規〔2022〕7號)和《四川省環境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川環規〔2022〕6號)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攀枝花市環境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
攀枝花市環境工程技術人員
初中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職稱改革,加快推進環境工程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川經信規〔2022〕7號)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環境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川環規〔2022〕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市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于環境工程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稱,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第四條 環境工程職稱專業分4個子專業: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環境管理。
(一)環境工程。從事大氣、土壤、水、噪聲振動、光、熱污染防治;固體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電離輻射及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污染防治設施工程設計;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運行與管理;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咨詢;污染物控制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無害化原料、能源和資源的綜合利用;環境科技咨詢;生態環境建設和環境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污許可;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相關工作。
(二)環境監測。從事大氣、水、土壤、噪聲、溫室氣體、輻射污染源及污染物監測;生物、生態環境、生態狀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監測;機動車污染物監測;環境監測方法及標準研究;環境監測技術咨詢;環境監測數據傳輸、程序設計、計算機管理;環境監測信息收集、整理及環境質量綜合分析評價;環境監測儀器開發、設備測試、維護及使用等相關工作。
(三)環境科研。從事環境影響研究;環境規劃的研究與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恢復及建設等的技術研究;有害污染物對人群健康危害的研究;環境污染防治技術及設備的研究;環境標準的研究和制定;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研究和制定;環境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等相關工作。
(四)環境管理。從事環境監理、輻射環境管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機動車環境管理、環境應急管理、環境信息化建設及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咨詢、清潔生產技術指導、環境政策研究、生態文明建設研究等相關工作。
專業分類可根據我市行業發展需要予以動態調整。
第二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五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黨規黨紀。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水平。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
(三)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機制的民營企業,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提供書面說明。
(四)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處分影響期、服刑期內不得申報。
3.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得申報。
4.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重大損失,并負有技術責任或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事故調查期或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技術員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高級工班、中級工班畢業,在環境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師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在環境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獲得相近相關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
(三)工程師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獲得相近相關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環境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技術員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4.在專業技術工作中,能夠較好地運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前沿知識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師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環境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環境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開展項目、課題、政策研究,并承擔撰寫學術報告、研究報告、技術報告等相關工作。
(2)參與編寫國家、地方、部門的環境規劃、計劃、技術規程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后效果良好。
(3)參與編寫國家、地方的環境標準、環境法律法規規章。
(4)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環境監控、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系統等規劃、設計、研究相關工作。
(5)有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負責推廣的應用新技術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一項以上,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7)獲得1件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以發明專利證書為準),或獲得3件與本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三,以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為準)。
(8)獲得本行業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選的“最美基層環保人”“綠色先鋒”“業務標兵”“崗位能手”等。
6.需提供任現職期間由本人撰寫的,能代表自身專業理論和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學術論文、著作等)。論文或著作是否公開發表不作統一要求。
第八條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環境工程專業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該職稱后從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以上,勝任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報評審條件的,可申報評審環境工程職稱,申報層級不得高于其現有職稱。
第九條 取得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開展中級職稱評審,其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條 任現職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申報高一級職稱:
(一)參加援彝援藏服務期滿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區”外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務期間到“四大片區”服務滿1年或與“四大片區”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務關系或參加鄉村振興、原精準脫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
(四)在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原貧困縣連續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層工作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首次申報評審職稱的。
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提前申報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在基層工作累計滿15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降低一個學歷等次申報評審工程師。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和《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6〕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對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限制,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一)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1項以上獎項、或四川省專利獎三等獎2項以上獎勵。
(二)作為主研人員,獲得環境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1項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創造稅收500萬元以上。
(三)獲得國家級技能競賽獎牌,或四川省技術能手,或擔任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四)主持省級2項以上的科研項目(課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累計實現稅收1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國家、省和我市有其他相關職稱申報評審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答辯
第十六條 推行全員答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人員須參加答辯:
(一)達到規定學歷但非本專業或非相近相關專業的。
(二)中級職稱專業非相近專業。
(三)破格申報人員。
(四)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組認為應當進行答辯的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的“主持”是指課題(項目)負責人;“參與” 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開展工作;“標準”是指已經發布的;“主研人員”是指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研究人員。
(三)省級科學技術獎,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省級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
(四)部級科學技術獎,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項。
(五)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六)基層是指全省鄉鎮、民族地區(甘孜、阿壩、涼山州各縣市及其他民族自治縣、少數民族待遇縣)所屬有關單位。
(七)四大片區是指秦巴山區、烏蒙山區、大小涼山彝區、高原藏區。
第十八條 本條件為申報攀枝花市環境工程初中級專業職稱的基本條件,各縣(區)、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條件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九條 科技獎勵以獲獎證書為依據(不含項目主持單位頒發的二級證書、證明等),科技獎勵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得作為個人業績材料上報。各類表彰、采納、采用、認可、推廣等,應有正式的依據。表彰應提供表彰文件和證書;采納、采用須提交采納、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發文單位或部門出具的證明、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批復文件;認可、推廣須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評審條件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部門所出具的相關證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須提供該項目驗收(鑒定)、產生利潤的賬務賬目、納稅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26日市生態環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攀枝花市環境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攀環發〔2020〕31號)同時廢止。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我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