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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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230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6-13
- 發布日期:2023-06-13
- 文 號:攀財辦〔2023〕9號
CCZJR—2023—002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本級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操作規程》的通知
市級各部門(單位):
現將《攀枝花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3年6月13日
攀枝花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
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程序,提高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管理水平,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財辦建〔2018〕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為市財政局和市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行為規范和參考依據。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財務關系隸屬于市級部門(單位)、政府全額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經投資主管部門批復立項的項目;以及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 50%的經營性項目,或財政資金占總投資比例低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市本級運用 PPP、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模式實施的項目,社會資本或特許經營者應在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的監督下,參照本規程及時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財政一級部門預算單位。
第五條 本規程所稱竣工財務決算內容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具體編制要求和內容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執行。
第六條 項目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編制。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以下簡稱項目決算)批復范圍劃分如下:
(一)市財政局批復范圍。1.市級主管部門投資額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按完成投資口徑)以上的項目決算。2.不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決算的社會團體、市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 50%的經營性項目。
(二)主管部門批復范圍。1.主管部門二級及以下單位的項目決算。2.主管部門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決算。
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實施的項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批復文件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章 決算審核批復原則
第八條 項目決算批復按照“先審核后批復”原則開展。主管部門積極對接市審計局,對于未納入市審計局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由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決算,主管部門將評審結論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評審結論后批復項目決算。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后批復項目決算。
已經市審計局進行全面審計的項目決算,符合決算批復要求的,不用再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可參照市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批復項目決算。
第九條 雖經評審機構評審或審計,但市財政局、市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或情形的,應重新開展項目決算評審:
(一)評審報告內容簡單、附件不完整、事實反映不清晰且未達到決算批復有關要求。
(二)決算報表填列的數據不完整、存在較多錯誤、表間勾稽關系不清晰、不正確,以及決算報告和報表數據不一致。
(三)項目存在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無依據、不合理等問題。
(四)評審報告或有關部門歷次核查、稽查和審計所提問題未整改完畢,存在重大問題未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到位。
(五)其他影響項目決算完成投資等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可對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實行報告審核、報告質量評估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完成質量差、效率低的評審機構,3年內不得再委托其業務。
第十一條 委托評審機構開展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時,應當要求其遵守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項目建設單位可對評審過程中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主管部門不得委托同一評審機構開展預算評審和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局據實核撥。
第三章 決算評審方式、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主要是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決算報告、資料進行評審。
(一)政策性評審。重點評審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資金來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況、概算執行情況、招標履行及合同管理情況、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的合規性、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術性評審。重點評審決算報表數據和表間勾稽關系、待攤投資支出情況、建筑安裝工程和設備投資支出情況、待攤投資支出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以及項目造價控制情況等。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依據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
(二)國家、地方以及項目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國家、地方頒布、出臺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制度。
(四)本項目相關資料:
1.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和調整批復文件、歷年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
2.項目決算報表及說明書。
3.歷年監督檢查、審計意見及整改報告。
4.項目施工和采購合同、招投標文件、工程結算資料、竣工財務決算資料,以及其他影響項目決算結果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價款結算、項目核算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建設管理、概(預)算執行、交付使用資產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六條 工程價款結算評審。主要包括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是否存在多計工程量、虛假簽證、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等問題;單位、單項工程造價是否在合理或國家標準范圍,是否存在嚴重偏離當地同期同類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造價水平問題。
第十七條 項目核算管理情況評審主要包括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及相關會計制度情況。具體包括:
(一)建設成本核算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非法收費和攤派,以及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是否存在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等不屬于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合規。
(三)待核銷基建支出有無依據、是否合理合規。
(四)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已落實接收單位。
(五)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內和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確。
(六)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之間是否存在錯誤。
(八)與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管理情況評審主要包括:
(一)資金籌集情況。
1.項目建設資金籌集是否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規定。
2.項目建設資金籌資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資金到位情況。
1.財政資金是否按批復的概算、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單位。
2.自籌資金是否按批復的概算、計劃及時籌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籌資成本。
(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1.財政資金情況。是否按規定??顚S茫欠穹险少徍蛧鴰旒兄Ц兜裙芾硪幎?。
2.結余資金情況。結余資金在各投資者間的計算是否準確;應上繳財政的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及時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結余資金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及建設管理情況評審主要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評審項目決策程序是否科學規范,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等。
(二)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評審決算報告及評審或審計報告是否反映了建設管理情況: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執行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合同制、代建制;是否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標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工期是否按批復要求有效控制。
第二十條 概(預)算執行情況。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未完成建設內容等問題;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范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形成資產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是否正確按資產類別劃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交付使用資產實際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
第四章 決算批復程序及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評審和審核后,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提出決算批復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申請后,可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條件和權限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為本部門批復范圍。不屬于本部門批復權限的,予以退回。
2.審核項目或單項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過項目概(預)算總投資5%的項目或單項工程,予以退回。
3.項目存在超標準、超規模、超概算,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無依據、不合理等問題,予以退回。
4.對于存在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項目,審核其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未完成整改或違規違紀問題未結案的,則予以退回。
(二)資料完整性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經有資質的評審機構進行決(結)算評審,是否附有完整的評審報告及審核表。
2.審核決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決算報表和報告說明書是否按要求編制、項目有關資料復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決算報告資料報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補報有關資料,逾期未補報的,予以退回。
(三)審核通過的,進入批復程序;審核未通過的,屬評審報告問題的,退回報送單位補充完善;屬項目本身不具備決算條件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報送單位)整改、補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審核中,評審發現項目建設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存在違法違紀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決算批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批復確認項目決算完成投資、形成的交付使用資產、資金來源及到位構成,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等。
(二)根據管理需要批復確認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
(三)批復確認項目結余資金、決算評審審減資金,并明確處理要求。
1.項目結余資金的交回時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交回市級財政。項目決算批復時,應確認是否已按規定交回,未交回的,應在批復文件中要求限時繳回,并指出未按規定及時交回問題。
2.項目決算確認的項目概算內評審審減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其中審減的財政資金按要求交回市級財政;決算審核確認的項目概算內審增投資,存在資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落實資金來源,原則上按原可研批復的資金來源渠道落實。
(四)批復項目結余資金和審減投資中應上繳市級財政的資金,在決算批復后30日內,由項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上繳。
(五)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及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充分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六)批復披露項目建設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時限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決算批復申請后,審核未發現較大問題,項目建設程序合法、合規,報表數據正確無誤,評審報告內容詳實、事實反映清晰、符合決算批復要求以及發現的問題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據評審報告及審核結果批復項目決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所有市級項目決算管理工作,均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03號)。各部門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將進一步加強對主管部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隨機進行抽查復查。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依據的有關政策文件,如出臺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財政局2018年11月30日印發的《攀枝花市市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費用付費管理暫行辦法》及2018年12月4日印發的《攀枝花市市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審核)資料交接單
2.XXX關于XX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復
附件1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審核)資料交接單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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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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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審核)資料清單 |
冊碼 |
頁碼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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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決算評審申請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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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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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蓋章并簽字 |
3 |
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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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關會計憑證及賬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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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設備盤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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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項目立項文件、已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調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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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歷年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項目支出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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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協議(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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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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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結算評審(審計)報告及審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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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地拆遷費用審計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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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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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交接單一式兩份,被評審單位、評審機構各執一份)
承諾書:被評審單位對以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而引起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被評審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移交人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蓋章)
審核機構接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XXX
關于XX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復
(參考格式)
XX單位(部門):
《關于審批XX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函》等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經審核,現將XX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根據XXX(投資主管部門)《關于XX項目投資概算的批復》(以實際概算批復文件為準),本項目概算總投資__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__萬元、省級財政資金__萬元、市縣級財政資金__萬元、項目建設單位自籌__萬元。
二、項目決算情況
經審核,本項目實際決算完成投資__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__萬元、省級財政資金__萬元、市縣級財政資金__萬元、項目建設單位自籌__萬元;實際決算確認的項目概算內評審審減(審增)投資__萬元,項目存在資金缺口__萬元。你單位(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落實資金來源,原則上按可研批復的資金來源渠道落實(若沒有資金缺口,可不寫)。
三、項目結余資金
經審核,本項目結余資金___萬元,其中按照資金來源屬于財政資金且已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的結余資金___萬元。(未按時交回的,應在批復文件中要求其限時繳回,并指出其未按規定及時交回問題)。
四、交付使用資產
本項目交付使用資產包含___個單項工程,總計___萬元;固定資產合計___萬元,其中建筑物及構筑物合計___萬元,設備/工具/器具/家具合計___萬元;流動資產合計___萬元;無形資產合計___萬元。
五、轉出投資
本項目轉出投資包含___個單項工程,總計___萬元;固定資產合計___萬元,其中建筑物及構筑物合計___萬元,設備合計___萬元;流動資產合計___萬元;無形資產合計___萬元。
六、待核銷基建支出
本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包含___個支出類別,總計___萬元;包含___個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財政投資支出類別,合計___萬元;包含___個用于家庭或個人的財政補助支出類別,合計___萬元。
七、其他事項
你單位(部門)收到本批復文件后,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除涉密信息外,應及時將本批復文件在你單位(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若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違反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問題,還需在批復文件中進行披露,并提出整改時限要求。)
附件:.XX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表
XXX
年 月 日
抄送:(市財政局,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