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西區蘇鐵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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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QZFR—2023—001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西區蘇鐵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攀枝花市西區蘇鐵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攀枝花市西區蘇鐵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引導和激勵全社會重視質量、追求卓越,不斷提高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西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攀枝花市西區蘇鐵質量獎(以下簡稱蘇鐵質量獎)是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顯著行業質量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
第三條 蘇鐵質量獎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愿申請、動態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 蘇鐵質量獎評選周期每2年為一屆,每屆獲獎組織原則不超過2個。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鐵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揚、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攀枝花市西區質量強區領導小組負責蘇鐵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審議評審規則,審定擬獲獎名單,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攀枝花西區質量強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質強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蘇鐵質量獎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質強辦負責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和評審監督組。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要求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監督組負責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評審專家組、評審監督組的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區質強辦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負責培育、指導、推薦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組織爭創蘇鐵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受理
第九條 申報蘇鐵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的決策部署。
(二)在攀枝花市西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符合國家、省、市、區有關產業導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近3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重大質量投訴。
(四)在質量管理、質量發展、知識產權創新、品牌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取得較好經濟或社會效益,在全市或全區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五)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申報組織按照規定向區質強辦或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申報組織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材料受理單位應當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將初審結果報區質強辦。
第十二條 區質強辦對申報主體資格和申報材料復核,形成蘇鐵質量獎申報受理復核名單,征求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形成蘇鐵質量獎申報受理名單;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區質強辦應向接收其申報材料的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表揚
第十三條 對于已受理的申報組織,由評審專家組組織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工作。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十四條 材料評審。區質強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區質強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
第十六條 陳述答辯。區質強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入圍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進行評議打分。
第十七條 區質強辦組織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和擬獲獎建議名單,由攀枝花市西區質量強區領導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的擬獲獎建議名單由區質強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區質強辦將通過公示的蘇鐵質量獎擬獲獎名單報請區政府審定。
第十九條 區政府對獲得蘇鐵質量獎的組織進行表揚獎勵并頒發獲獎證書、獎牌。符合條件的獲獎組織可按程序優先推薦申報市級及以上質量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評審監督組對評選全過程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蘇鐵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評審監督組投訴舉報。評審監督組應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參與蘇鐵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評審監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應提出回避建議。
第二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參與評選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蘇鐵質量獎的組織,取消其參評資格,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蘇鐵質量獎。對已經獲獎的,撤銷表揚獎勵,收回獲獎證書和獎牌,向社會公告,記入信用記錄,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與蘇鐵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在評選中,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獲得蘇鐵質量獎的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如產品廣告、包裝、說明等)。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由區質強辦報區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獲獎證書和獎牌,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推廣應用
第二十七條 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獲獎組織進行宣傳。組織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在行業領域內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開展經驗交流,進一步發揮獲獎組織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應積極發揮質量標桿示范引領作用,主動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推進西區行業領域整體質量提升,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持續開展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創新,追求卓越質量,持續提升效益。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當為其他組織了解學習其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