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 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12-09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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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JGJR—2022—002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
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釩鈦高新區分局:
《攀枝花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攀枝花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小餐飲店(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標準的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制度,對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定期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督查抽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將自查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依法應用自查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有針對性地完善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提升監督檢查效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依法處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為單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ǘ┴撠熃⒔∪締挝皇称钒踩熑沃疲瑢⒈疽幎ㄒ蟮母黜検称钒踩熑温鋵嵉饺耍?/span>
(三)負責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ㄋ模┴撠熃M織實施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ㄎ澹┴撠熃M織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ㄆ撸┴撠焻f調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ò耍┴撠熖峁┍WC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所需的資源和條件;
?。ň牛┴撠熉鋵嵤称钒踩伞⒎ㄒ帯⒁幷潞褪称钒踩珮藴室幎ǖ钠渌熑?。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
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 ?/span>
第十一條 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每年進
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規定的有礙食品安
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培訓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集中培訓并考核。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培訓檔案,評估培訓效果,做好培訓記錄。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ㄒ唬﹩挝恢黧w資格責任;
(二)生產原料控制責任;
?。ㄈ┥a過程控制責任;
?。ㄋ模┦称饭芾碡熑危?/span>
(五)出廠檢驗責任;
(六)標簽標識責任;
(七)產品追溯責任;
(八)培訓與考核制度;
?。ň牛┦鹿侍幹谩蟾妗⒄倩刎熑?;
(十)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單位、餐飲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ㄒ唬﹩挝恢黧w資格責任;
?。ǘ┊a品采購合法性責任;
?。ㄈ┙洜I過程責任;
?。ㄋ模┊a品追溯責任;
?。ㄎ澹┡嘤柵c考核制度;
?。┦鹿侍幹?、報告、召回責任;
(七)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章 自查與報告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發現問題主動整改,保證生產經營條件和行為持續符合要求,確保各項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6),留存自查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自查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限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經核實完成整改的方可重新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span>一)進貨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span>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自查報告的內容為:
?。ㄒ唬╅_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情況;
?。ǘψ圆榘l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ㄈ┌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情況;
(四)應當依法依規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撰寫自查報告,應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他需要報告事項等資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名,以紙質、電子文檔或在線報送的形式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應用書面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風險分級和網格化監管模式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監督檢查時應查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記錄,發現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限期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和監管資源條件,及時下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單位、檢查方法、計劃檢查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與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情況納入該單位食品安全誠信檔案,并作為風險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以上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保存期不少于兩年,并可通過適當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涉嫌違法的應及時移交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ǘ┦称飞a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ㄈ┦称?、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ㄎ澹┦称飞a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ò耍┦称飞a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2.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3.食品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4.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5.特殊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6.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7.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負責人委托書
附1
XX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自查時間: 年度第 次自查
我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資質情況、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設施、衛生管理、進貨驗查、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識等方面開展了自查。
經自查,未發現問題。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經自查,發現以下問題:
1.XXXXXX。
2.XXXXXX。
……
我公司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畢,整改情況如下:
1.XXXXXX。
2.XXXXXX。
……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2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日期:
檢查項目 |
項目序號 |
檢查內容 |
自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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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環境條件 |
1.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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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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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衛生間應保持清潔,應設置洗手設施,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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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更衣、非手動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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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墻壁、天花板、地面等硬件設施完整,無破損。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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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產加工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應的領用、使用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
||
1.7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 |
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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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貨查驗結果 注:①檢查原輔料倉庫;②原輔料品種隨機抽查,不足2種的全部檢查。 |
2.1 |
有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文件,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 |
符合()不符合() |
|
|
2.2 |
查驗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檢驗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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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符合()不符合() |
|
||
2.4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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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符合()不符合() |
|
||
3.生產過程控制 注:在成品庫至少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過程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有專供特定人群的產品至少抽查1個產品。 |
3.1 |
有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并記錄和處置。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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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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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生產投料記錄與原輔料、產成品記錄保持物料平衡及出品率。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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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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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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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產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圍內。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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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發現使用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食品。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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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流程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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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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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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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未發現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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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有溫、濕度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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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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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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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員工洗手消毒后進入生產車間。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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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落實產品控制、采取的措施及處置情況,處置記錄的材料齊全。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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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生產過程中若產生廢棄油脂等物質的,需有該廢棄物的處置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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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品檢驗結果(注:采取抽查方式) |
4.1 |
有檢驗管理制度文件,對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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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業自檢的,應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設備按期檢定。化學試劑及其配置試劑均在有效期內,有購進、使用、配置記錄,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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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能自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簽訂有效的批批檢驗出廠檢驗協議,并留存批批檢驗報告,與生產記錄相對應。有型式檢驗要求的,按規定進行型式檢驗,并留存檢驗報告。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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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進行檢驗。企業檢驗人員在崗、履責情況,檢驗人員對自檢項目操作熟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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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立和保存批次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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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并記錄留樣情況。留存的樣品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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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貯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鏈要求的產品必須檢查冷鏈情況。 |
5.1 |
原輔料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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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食品添加劑應當專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食品添加劑購進、領用、使用記錄完備,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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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合格品應在劃定區域存放。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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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貯存、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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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倉庫溫濕度應符合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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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產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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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有銷售臺賬,臺賬記錄真實、完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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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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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
6.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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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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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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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況(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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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從業人員管理 |
7.1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 |
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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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培訓和考核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責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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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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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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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觸食品人員有健康證明,并符合相關規定。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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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并有相關培訓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
||
8.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8.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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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有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演練,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
||
8.3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
符合()不符合() |
|
||
9.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 |
9.1 |
原料和生產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 |
符合()不符合() |
|
|
9.2 |
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中的原料品種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變更、報告。 |
符合()不符合() |
|
||
9.3 |
食品添加劑產品標簽載明“食品添加劑”,并標明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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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企業資質情況 |
10.1 |
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實際生產場所、生產的產品范圍與生產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
|
10.2 |
在生產許可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等生產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變更或報告。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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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不存在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
符合()不符合() |
|
||
10.4 |
生產所依據標準符合規定。企標在備案有效期內。 |
符合()不符合() |
|
||
11、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注:可直接檢查第3項中抽取的樣品 |
11.1 |
名稱、規格、凈含量。 |
符合()不符合() |
|
|
11.2 |
生產日期、保質期。 |
符合()不符合() |
|
||
11.3 |
成份或者配料表。 |
符合()不符合() |
|
||
11.4 |
產品執行標準代號。 |
符合()不符合() |
|
||
11.5 |
貯存條件及產地。 |
符合()不符合() |
|
||
11.6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
符合()不符合() |
|
||
11.7 |
營養標簽標注。 |
符合()不符合() |
|
||
11.8 |
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標簽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僅適用特定的產品)。 |
符合()不符合() |
|
||
11.9 |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
符合()不符合() |
|
||
12.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情況 |
12.1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
符合()不符合() |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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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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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注:第9項僅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 1.7、3.4、3.5、3.6、11.7、11.8項等項目不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附3
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食品通用自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經營資質 |
1.1 |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 |
□是 □否 |
|
|
1.2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是否相符。 |
□是 □否 |
|
||
2.經營條件 |
2.1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
□是 □否 |
|
|
2.2 |
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是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是 □否 |
|
||
2.3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
□是 □否 |
|
||
2.4 |
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最近一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表 |
□是 □否 |
|
||
3.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
|
3.1 |
經營的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 |
□是 □否 |
|
|
3.2 |
經營的食品感官性狀是否正常。 |
□是 □否 |
|
||
3.3 |
經營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
||
3.4 |
檢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是 □否 |
|
||
3.5 |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是否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是 □否 |
|
||
3.6 |
經營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是否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
□是 □否 |
|
||
3.7 |
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
||
3.8 |
經營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
||
3.9 |
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
||
3.10 |
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是 □否 |
|
||
3.11 |
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
||
4.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
4.1 |
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是 □否 |
|
|
4.2 |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
4.3 |
是否存在經市場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
□是 □否 |
|
||
5.從業人員管理
|
5.1 |
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
5.2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
□是 □否 |
|
||
5.3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存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情況。 |
□是 □否 |
|
||
5.4 |
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
|
||
6.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
6.1 |
是否按要求貯存食品。 |
□是 □否 |
|
|
6.2 |
是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
|
||
6.3 |
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 |
□是 □否 |
|
||
6.4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是 □否 |
|
||
6.5 |
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是否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
□是 □否 |
|
||
6.6 |
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
□是 □否 |
|
||
6.7 |
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
□是 □否 |
|
||
6.8 |
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
|
||
6.9 |
是否建立并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 |
□是 □否 |
|
||
6.10 |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
|
||
檢查記錄留存情況 |
6.11 |
是否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
□是 □否 |
|
|
特殊場所和特殊食品自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評價 |
備注 |
|
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是否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備案證,并明確其食品安全箮理責任。 |
□是 □否 |
|
|
7.2 |
是否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
□是 □否 |
|
||
8.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
8.1 |
是一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
□是 □否 |
|
|
8.2 |
是否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的。 |
□是 □否 |
|
||
8.3 |
是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
□是 □否 |
|
||
8.4 |
是否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
□是 □否 |
|
||
9.食品貯存和運輸經營者 |
9.1 |
貯存、運輸和裝缷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
□是 □否 |
|
|
9.2 |
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
9.3 |
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是 □否 |
|
||
10.特殊食品 |
10.1 |
是否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
□是 □否 |
|
|
10.2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
□是 □否 |
|
||
10.3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注冊。 |
□是 □否 |
|
||
10.4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
□是 □否 |
|
||
10.5 |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4
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備注 |
|
1.許可管理 |
1 |
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 |
□是 R否 |
|
|
2.信息公示 |
2 |
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
□是 □否 |
|
|
3 |
監督檢查結果記錄公示的時間、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4 |
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分級或風險分級等級標識。 |
□是 □否 |
|
||
3.制度管理 |
5 |
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
6 |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是 □否 |
|
||
4.人員管理 |
7 |
主要負責人是否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是否設有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
8 |
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
□是 □否 |
|
||
9 |
是否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并做好記錄。 |
□是 □否 |
|
||
10 |
從業人員是否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是否清潔,是否保持個人衛生。 |
□是 □否 |
|
||
5.環境衛生 |
11 |
食品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 |
□是 □否 |
|
|
12 |
烹飪場所是否配置排風設備,并定期清潔。 |
□是 □否 |
|
||
13 |
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是 □否 |
|
||
14 |
衛生間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并定期清理。 |
□是 □否 |
|
||
6.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 |
15 |
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是否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
|
|
16 |
原料外包裝標識中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要求規范貯存并定期檢查,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
|
||
17 |
食品添加劑是否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并有相關記錄。 |
□是 □否 |
|
||
18 |
是否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是否按照要求不使用防腐劑、穩定劑、乳化劑等食品添加劑。 |
□是 □否 |
|
||
7.加工制作過程 |
19 |
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是否相互分開。 |
□是 R否 |
|
|
20 |
制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顯著標識,并按標識區分使用。 |
□是 □否 |
|
||
21 |
專間內是否由明確的專人進行操作,使用專用的加工工具。 |
□是 □否 |
|
||
22 |
食品留樣是否符合規范。 |
□是 □否 |
|
||
23 |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配送食品的標識、儲存、運輸等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24 |
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與食品一同貯存、運輸。 |
□是 □否 |
|
||
8.設施設備及維護 |
25 |
專間內是否配備專用的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空調等設施,設施運轉正常。 |
□是 □否 |
|
|
26 |
食品處理區是否配備運轉正常的洗手消毒設施。 |
□是 □否 |
|
||
27 |
食品處理區是否配備帶蓋的餐廚廢棄物存放容器。 |
□是 □否 |
|
||
28 |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是否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
□是 □否 |
|
||
9.餐飲具清洗消毒。 |
29 |
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采購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30 |
是否具有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運轉正常。 |
□是 □否 |
|
||
31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是否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
□是 □否 |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5
特殊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 號:
經營地址: 自查時間: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經營資質 |
1.1 |
經營者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備案證)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
|
1.2 |
現場銷售的特殊食品類別是否與許可證(備案證)載明的類別一致。 |
□是 □否 |
|
||
2.經營條件 |
2.1 |
是否設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用于陳列和銷售特殊食品。 |
□是 □否 |
|
|
2.2 |
每類特殊食品的專區專柜(貨架)是否分別設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
□是 □否 |
|
||
2.3 |
銷售保健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
□是 □否 |
|
||
3.經營過程控制 |
3.1 |
從生產單位直接采購的特殊食品,是否查驗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文件。從其他銷售單位采購的特殊食品,是否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文件。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是否加蓋供應商公章。 |
□是 □否 |
|
|
3.2 |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與實際商品是否相符。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是否包括附件產品說明書。 |
□是 □否 |
|
||
3.3 |
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證書、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與實際商品是否相符。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是否包括附件標簽、說明書樣稿。 |
□是 □否 |
|
||
3.4 |
是否查驗特殊食品的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
□是 □否 |
|
||
3.5 |
是否留存相關進貨憑證并記錄,貨、證是否相符。 |
□是 □否 |
|
||
3.6 |
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并保存特殊食品進貨查驗、批發銷售等相關信息,保證特殊食品可追溯。 |
□是 □否 |
|
||
3.7 |
經營企業是否落實特殊食品進貨查驗制度:(1)是否如實記錄特殊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2)記錄和憑證是否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
□是 □否 |
|
||
3.8 |
批發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特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
□是 □否 |
|
||
4.標簽和說明書 |
4.1 |
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內容一致。 |
□是 □否 |
|
|
4.2 |
進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 |
□是 □否 |
|
||
4.3 |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2021年1月1日后生產的保健食品,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是否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
□是 □否 |
|
||
4.4 |
2020年1月1日后生產的保健食品標簽是否設置了警示用語區并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 |
□是 □否 |
|
||
5.營銷宣傳 |
5.1 |
經營場所的特殊食品廣告是否與審查批準的一致。 |
□是 □否 |
|
|
5.2 |
經營場所的宣傳材料是否有虛假夸大宣傳的內容。 |
□是 □否 |
|
||
5.3 |
是否有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進行廣告宣傳。 |
□是 □否 |
|
||
5.4 |
是否有0-6個月嬰兒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違規推銷宣傳。 |
□是 □否 |
|
||
5.5 |
銷售人員是否通過健康咨詢、宣傳手冊等方式進行虛假夸大宣傳。 |
□是 □否 |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附6
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鄭重承諾如下:由本單位按照《攀枝花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和其他相關報告材料均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本單位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7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負責人委托書
我單位茲委托 (姓名) (身份證號碼)代表我單位作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負責人,簽署的一切有關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文件和處理的相關事務,我單位均予以確認。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