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6-20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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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YGHJR-2022-001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兩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局各分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2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鐵路、公路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應科學組織施工,節約集約使用臨時用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縣(區)局〕應在前期選址階段,實地核實永久基本農田地塊的空間位置、地類、面積、質量狀況、利用現狀等,組織編制臨時用地踏勘報告,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嚴格論證,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

三、臨時用地審批權限

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各縣(區)局審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辦理。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4年。城鎮開發邊界內依法應當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其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的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五、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一)縣(區)局負責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監督實施和驗收確認。臨時用地使用單位應當按“誰使用、誰復墾”原則,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縣(區)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各縣(區)局負責按《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復墾驗收,并結合實際細化土地復墾工作管理制度。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等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其中,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使用建設用地的,應當恢復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按年度統計,縣(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要求所在縣(區)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縣(區)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六、臨時用地批后監管

(一)嚴格臨時用地用途管制。臨時用地經批準后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注意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誘發地質災害,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臨時用地使用單位應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落實防治措施。

(二)加強臨時用地日常監管。各縣(區)局是臨時用地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細化日常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地批后使用監管,現場劃定確認所批準的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和位置,杜絕超范圍使用或擅自調整位置。不定期對本轄區內臨時用地情況開展動態巡,及時制止臨時用地使用中出現的各類違法行為;督促臨時用地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全面收集、完整統計、妥善保存臨時用地報批、使用、收回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對不符合臨時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

(三)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用地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等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行為,市、縣(區)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主動接受監督。項目施工期間,臨時用地使用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各縣(區)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圍、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傳至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號,并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

本通知自202277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部、省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1.攀枝花市臨時用地審批服務指南附件1:攀枝花市臨時用地審批服務指南.doc

2.臨時用地申請材料目錄附件2:臨時用地申請材料目錄.doc

3.臨時用地申請表附件3:臨時用地申請表.doc

4.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含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指南附件4: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含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指南.doc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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