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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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26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24-09-09
- 發布日期:2024-09-09
- 文 號:攀糧發〔2024〕33號
CFZGGWR—2024—001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攀糧發〔2024〕33號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市屬國有糧食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確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四川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攀枝花市工作實際,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攀枝花市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并經2024年第25次委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9日
攀枝花市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地方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其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四川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儲備包括市、縣(區)兩級地方人民政府儲備。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地方政府儲備原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地方政府儲備成品糧(油)具體倉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根據糧食事權歸屬,未經本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不得委托代儲或者租賃其他單位倉儲設施儲存市級地方政府儲備,縣(區)級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所屬政府具體規定進行承儲。
第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管理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制定市級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各縣(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糧食事權所屬制定縣(區)級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省、市級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承儲單位,對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達到《四川省糧油倉儲企業規范化管理評價辦法》A類或B類評價結果。
第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四川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地坪應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新設影響地方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叉車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檢驗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的能力。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儲存市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03萬噸,不宜大于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03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儲存縣(區)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的容量要求可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油罐采用鋼制材質。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墻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規定。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地方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倉儲條件應當支持地方政府儲備低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經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可再安全儲存1年。
具備倉儲管理信息化基本條件,應用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且系統運行良好。具備能夠實現與省級糧食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儲備動態遠程監管的能力,智能安防系統安全有效。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范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地方政府儲備糧源,準確計量并制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四川省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檢項目》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³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食事權所屬。
地方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新建倉儲設施第一次承儲地方政府儲備糧入倉前,應當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查驗確認。地方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未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儲糧周期內未經不得變動。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地方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儲備計劃,未經糧食事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或倉間(貨位)。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地方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并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充分運用低溫儲糧技術,在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一條 市級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自然損耗參照中央、省儲備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縣(區)級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自然損耗標準由糧食事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
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該時段水分雜質減量以企業平倉后糧食質量檢驗報告(企業糧食自檢檔案記錄)、政府儲備糧平倉驗收糧食質量檢驗報告為計算依據;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該時段水分雜質減量以政府儲備糧平倉驗收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出倉檢驗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計算依據。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管理,發現地方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地方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地方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錄入省級糧食管理平臺和糧食監管信息化應用系統。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糧食事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參與檢查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情況、督促承儲單位嚴格執行相關倉儲管理規定,及時向同級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三十九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后)首次入倉,形成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進口油采購回國后)首次入罐,形成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