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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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25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 成文日期:2024-07-10
- 發布日期:2024-07-10
- 文 號:攀殘規〔2024〕1號
CCLR—2024—001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攀殘規〔2024〕1號
各縣(區)殘聯、財政局、醫保局:
現將《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攀府規〔2022〕3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攀辦規〔2023〕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的通知》(攀府發〔2022〕17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保障事業和殘疾人事業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共同富裕,按照“應保盡保、應助盡助;及時便民、屬地管理”的原則,資助我市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增進殘疾人民生福祉,促進殘疾人基本醫療有保障。
二、資助參保對象和標準
(一)資助參保對象。
按照屬地原則,資助截至當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參加次年居民醫保。
1.具有攀枝花市戶籍;
2.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
3.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
下列情形不屬資助范圍:《殘疾人證》過期、凍結、注銷的;《殘疾人證》關系未隨戶籍遷移的;殘疾人在符合資助參保條件前已繳納次年居民醫保費的;殘疾人參加非攀枝花市居民醫保的。
(二)資助參保標準。
按照年度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全額資助參保。
三、資助參保方式
通過醫保、殘聯等部門間數據交換開展資助參保。
若工作原因導致資助參保對象按其他人員身份繳費參加居民醫保,且醫保部門未辦理個人繳費退費的,由資助參保對象向戶籍所在地縣(區)殘聯提出參保補助申請,并提供繳費憑證,經縣(區)殘聯審核通過后,通過“一卡通”發放參保補貼。
四、數據交換及核查
(一)持證殘疾人數據推送。
1.數據推送時間。
每年8月20日前,縣(區)殘聯向縣(區)醫保局推送首次數據;9月至12月期間每月20日前,推送當期新增、核減殘疾人數據;12月數據推送后至當年12月31日新增、死亡核減的殘疾人數據和當年殘疾人匯總名單,于次年1月15日前推送。
2.數據要求。
(1)首次數據推送要求:僅推送持有效《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數據。
(2)新增殘疾人數據包括:首次數據推送后,新辦《殘疾人證》、《殘疾人證》關系從市外轉入本轄區、到期換證、注銷恢復《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數據。
(3)核減殘疾人數據包括:首次數據推送后,注銷、凍結《殘疾人證》和《殘疾人證》關系遷出我市的殘疾人數據。其中:殘疾人戶籍市域內遷移的不做核減,由推送首次數據的縣(區)資助參保;非死亡注銷《殘疾人證》和《殘疾人證》關系遷出我市的數據應及時推送給縣(區)醫保局做核減處理。
(二)核查參保身份及辦理資助參保。
1.核查殘疾人參保身份。縣(區)醫保局根據縣(區)殘聯推送的殘疾人數據建立參保情況臺賬,確定符合參加本地居民醫保條件的殘疾人名單。
2.辦理資助參保。縣(區)醫保局收到縣(區)殘聯推送數據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中,對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殘疾人按流程做實繳費信息;對已核減殘疾人的繳費信息進行退費處理。
(三)注意事項。
數據交換時應確保數據信息交換及時、安全、有效。根據相關規定,所繳醫保費在醫保待遇生效后不予退還,非死亡核減的殘疾人數據,縣(區)殘聯應于當年12月底前提交縣(區)醫保局。
五、資金來源及使用管理
(一)資助資金來源。
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資金由醫療救助資金和縣(區)財政共同負擔。
(二)計算方法。
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參加居民醫保;按個人繳費標準的75%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加居民醫保”之規定,資助參保的殘疾人同時符合該規定的,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或部分資助參保(計算費用時,可以當年12月份低收入人口數據為依據),剩余部分納入縣(區)財政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項目資金預算落實。
如遇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保政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
(三)費用結算。
每年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結束后60日內,縣(區)醫保局將資助殘疾人參保人數、參保費用(不包括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費用)及資助殘疾人參保人員明細(見附件)提供給縣(區)殘聯,經縣(區)殘聯審核確定后,作為縣(區)殘聯向縣(區)財政申請項目資金的依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部門協作。殘聯和醫保部門共同做好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工作,通過不斷優化和規范數據交換工作,確保殘疾人居民醫保應保盡保、應助盡助,辦事簡化、高效。縣(區)殘聯要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基層殘疾人工作者作用,核準殘疾人數據,按流程及時清理戶籍遷移人員、死亡人員,確保交換數據精準。縣(區)醫保局要積極協作,及時將發現的疑似死亡、戶籍遷出我市的殘疾人數據交換給縣(區)殘聯做核查注銷或遷移處理。縣(區)財政局要做好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資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傳。殘聯和醫保部門要廣泛宣傳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政策,傳遞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愛,團結引領廣大殘疾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殘聯部門要以殘疾人辦證、基層殘疾人工作者“量服”入戶調研等為抓手,向戶籍遷出我市、《殘疾人證》非死亡原因注銷的人員講解資助政策,避免脫保;提醒《殘疾人證》到期人員及時按流程換證,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三)強化監督管理。殘聯和醫保部門共同加強資助殘疾人參加居民醫保工作的監督管理,縣(區)殘聯每年向社會公開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市、縣(區)殘聯和醫保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資助范圍,不得弄虛作假、優親厚友,如有發生,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本工作方案由市殘聯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方案》(攀殘聯〔2023〕35號)同時廢止。
附件: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明細表
附件
攀枝花市資助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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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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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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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殘疾類別 |
殘疾等級 |
資助身份 |
資助標準 |
醫療救助資金支付金額 |
殘聯資助金額 |
備注 |
1 |
XXX |
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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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殘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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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XX |
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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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殘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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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XX |
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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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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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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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1.本表只填寫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殘疾人信息,單位:元。2.資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孤兒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參保(此類人員不填入本表);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個人繳費標準的75%,殘聯資助25%;其他殘疾人由殘聯全額資助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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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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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