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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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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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1-18
- 文 號:攀辦規〔2023〕1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辦規〔202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攀枝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聚焦聚力抓項目促投資,規范有序推動重點項目加快實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市重點項目申報確定、組織實施、協調保障、管理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項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范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等,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支撐引領和導向示范作用,經市政府審定并發布的項目。
第四條 市重點項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科學篩選、動態調整,協同聯動、優先保障”的原則,實行項目全周期閉環管理。
第五條 縣(區)、釩鈦高新區發展改革部門及市直有關部門牽頭負責所申報市重點項目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市發展改革委履行全市重點項目的統籌、協調、服務職能。市直有關行業部門按職能職責做好重點項目管理指導和服務保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市重點項目包括:
(一)國家、省在我市境內布局的重大項目。
(二)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
(三)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振興發展重大項目。
(四)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重大項目。
(五)民生、社會事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重大項目。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符合省市重大戰略實施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下一年度省市重點項目。按照“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與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會商會審,征求有關市領導和市級部門意見后,研究提出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并篩選一批具有戰略性、功能性、支撐性的重大項目為市級重點推進項目。對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重點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按程序經市政府審定后印發。
第九條 市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對因市場發生變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有關單位推動不力等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由申報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書面說明情況,市發展改革委收集匯總報市政府同意后調整出市重點項目名單;對條件成熟且符合市重點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點項目名單。
市重點項目需包含同年省重點項目,并按省重點項目中期調整結果進行相應調整。中期調整結果納入重點項目推進“紅黑榜”通報,對中期調整退出多投資貢獻少的申報單位予以扣減下一年申報額度等負面約束。
第十條 不符合產業政策、供地政策、有關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用地粗放浪費、投入產出比低的項目,商業開發類房地產項目和無關聯小項目打捆形成的項目,不得列為市重點項目。納入市重點項目的,確保項目資金足額落實到位,不留缺口,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重點項目按照加快前期、新開工、續建、竣工四個批次組織實施。推動加快前期批次項目提高成熟度,爭取2至3年實現開工;新開工批次項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當年開工建設;續建批次項目加快實施,達到預期工程形象進度;竣工批次項目當年建成,盡快投入使用發揮效益。
第十二條 市重點項目業主作為實施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籌措建設資金,完善前期手續,落實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作為組織、督促市重點項目實施的管理主體,分級分類統籌項目謀劃生成、滾動儲備、篩選申報、推動實施、跟蹤督促等工作。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營造良好的項目建設環境,做好協調調度、外部配套、安全監管、社會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審批、要素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項目業主做好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務。審批部門開辟審批“綠色通道”,依照審批事項清單,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使用項目代碼在線并聯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歸集審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門加大向國家、省爭取力度,創新和完善市重點項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能耗指標、水電油氣運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統計部門負責做好市重點項目統計入庫的指導、督促工作。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市重點項目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組織進行驗收。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完善重大項目謀劃儲備機制。精準對接國家、省重點投向,謀劃儲備一批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全局性的重大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且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可優先列為市重點項目。列入重點項目并開展前期工作的,應作為重大經濟事項,納入市委市政府決策內容。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和重點項目推進對接機制。各級經濟合作、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溝通協同,會同經濟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提前介入,強化服務指導,協同做好簽約重大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審批(核準/備案)、建設用地報批和供應、要素配套等。項目成熟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優先列為市重點項目。
第十七條 完善項目調度機制。市重點項目管理主體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項目推進信息。市發展改革委開展市重點項目月調度工作,按月通報項目推進情況。
第十八條 完善分級協調服務機制。實行協同聯動推進,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定期收集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一般性問題由各地各部門按職責及時解決,需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共性問題報請市級牽頭領導或分管領導研究解決,需省級層面協調解決事項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專題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實行市級領導聯系機制。明確市級重點推進項目的聯系市級領導。市領導聯系重點推進項目實行“五個一”推進機制,即:一個市級重點推進項目、一名市領導牽頭、一個部門主抓、一套班子落實、一個方案實施。市領導聯系市級重點推進項目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市委目標績效辦提出,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市、縣(區)、釩鈦高新區發展改革部門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市重點項目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于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市重點項目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探索失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可及時進行糾正的,依法依規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爭取和安排有關財政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市重點項目予以傾斜支持。涉及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的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項目建設進度要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每年在市財政專項經費中安排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持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咨詢評估等工作。前期工作經費是為項目作前期準備,不作為確定重點項目的必然條件。各地各部門相應加大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投入。
第二十四條 做好市重點項目融資服務。
(一)鼓勵直接融資。鼓勵市重點項目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依法依規發行債券和上市掛牌籌集建設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市重點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鼓勵保險資金規范有序參與市重點項目建設。
(二)加大金融服務力度。開展綜合金融服務,搭建銀政企對接平臺。深化財政金融互動,加大融資獎補政策力度。駐攀銀行業金融機構爭取省分行加大對攀枝花信貸支持,增加信貸投放規模;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和產品,探索債貸組合、投貸聯動等新模式,盤活信貸存量,拓寬重點項目融資渠道。
(三)發揮國資國企作用。鼓勵地方國企聚焦主責主業,積極以市場化方式參與和支持市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優先保障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優先利用存量土地、閑置土地。自然資源部門要做好市重點項目用地計劃安排和土地報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滿足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支持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產業等市重點項目申報省重點項目,以獲得省用地計劃指標。因未及時實施征收、拆遷、開發利用造成土地閑置浪費、粗放低效的,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落實環評審批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項目環評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諾審批一批、加快推進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導通報
第二十七條 開展市重點項目督導。動態跟蹤項目推進情況,及時督促指導項目建設,推動存在問題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 開展“紅黑榜”通報。按季度對市重點項目推進情況進行量化評分排序,確定“紅黑榜”名單。對第四季度進入“紅榜”且在前三季度未進入過“黑榜”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給予政策激勵;對年度內兩次及以上進入“黑榜”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進行約談,督促查漏補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條 每年度對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推進市重點項目工作及成效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評選市重點項目推進工作先進縣(區)、先進市直部門和先進個人,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表揚。對市重點項目推進工作先進個人,同等條件下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報市重點項目的投資規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