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4-11-08     來源: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制度》已經市安委會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28

 

攀枝花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和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辦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符合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指企業、行業監管部門、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在規定時限內對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是指縣級以上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監管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要求,并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確保重大事故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業(領域)制度規范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及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三管三必須原則。市安委會指導監督全市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七條 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企業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帶頭認真學習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研究部署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職工對標對表開展自查自糾自改;企業要根據需要聘請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家強化技術指導,精準查找重大事故隱患、科學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提高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質量,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企業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推進整改需要一定時間整改的,要明確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一般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時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確因整改難度大的,經向行業監管部門申請延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要建立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要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加強提取費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落實,保障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所需資金。

企業應當將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于當日報本級行業監管部門;整改方案制定后3日內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整改完成后3日內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銷號。

第八條  監管部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主要負責要定期研究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組織專家解讀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加強對企業自查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指導,切實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要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工作中,組織監管人員重點學習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提高專業素養和法治素養,切實提升監管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部門要嚴格開展精準執法。對企業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排查治理不力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或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并多次受到處罰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行業禁入規定;涉嫌犯罪的,要加大行刑銜接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堅決防止有案不移。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緊盯不放,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定期跟蹤督辦,按期復查銷號,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

第九條  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委會主要負責和其他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現場督導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導,督促推動跨行業領域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每月通報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經市政府授權,市安委會對全市范圍內以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國務院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督查檢查、考核巡查發現并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督查檢查、巡查考核發現并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對各縣(區)督查檢查、巡查考核發現并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跨地區、跨行業(領域),需多個縣(區)或市直部門共同參與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

(六)已由縣(區)安委會或市級行業監管部門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市安委會根據縣(區)安委會或市級行業監管部門的提請,實施掛牌督辦;

(七)群眾舉報經核實后需要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八)其他需要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  市級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并對以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或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明確要求由市級行業監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本行業(領域)內跨縣(區)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已由縣級行業監管部門掛牌督辦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級行業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企業自查的重大事故隱患,市級行業監管部門認為確需掛牌督辦的;

(五)其他需要市級行業監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  縣級安委會和行業監管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第十  市、縣級安委會和行業監管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應下達掛牌督辦文件。掛牌督辦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隱患名稱、具體位置、行業類型、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等;

(二)督辦具體事項和辦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蹤督辦聯系人。

第十  掛牌督辦實行限期治理,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由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特殊情況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商研究確定。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因客觀原因在督辦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改的,被督辦地人民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以下簡稱被督辦單位)應在督辦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督辦單位申請延期,經督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督辦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  縣級以上安委會辦公室和行業監管部門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臺賬,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匯總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情況。

縣級安委會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日內,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分別按規定報上一級督辦單位。

 

第四章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組織實施

 

第十  被督辦地人民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收到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文件后,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

(二)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進行全程跟蹤督促和指導,積極協調解決整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對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協調配合部門(單位)及具體責任人;

(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控,完善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七)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對已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驗收評估,并依法加強監督核查和審核把關;

(九)督促相關單位做好監督核查和復產驗收工作,確保重大事故隱患閉環整改到位;

(十)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后,向督辦單位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銷號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單位的整改自評報告、有關部門的核查意見等)。

(十一)對因非客觀原因在規定的督辦期間內無法完成整改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對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  生產經營單位收到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被掛牌督辦的文件后,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家和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專題研究,迅速按照五落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以本公司名義印發實施,并在3日內報送督辦單位備案

(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每周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點位開展安全巡查,督促落實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和現場管控措施;

(三)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每月組織研究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保障所需整改資金,確保在掛牌期內整改到位;

(四)在重大事故隱患完成整改后,要將整改情況向督辦單位報告,申請驗收銷號。

第十  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被督辦地人民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匯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并在督辦期限內書面向督辦單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

第十  督辦單位在收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銷號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力量對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復核,經核查確認后,解除掛牌督辦,予以銷號。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銷號等信息應在本級主流媒體或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二十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各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年度考評和巡查范圍。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未按要求督促整改、未按時報送進展情況、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扣減相應分值。

第二十  縣級以上安委會應定期調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展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對排查、整改和督辦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發函提醒、通報批評、約談告誡、公開曝光。

第二十  存在市、縣有關部門未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從而導致發生較大事故或者嚴重社會影響事件情形的;市、縣有關部門已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但未及時落實有效防控措施,從而導致發生較大事故或者嚴重社會影響事件情形的;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隱患管控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  對督辦事項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第二十  各縣(區)安委會、市級行業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  本制度由市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攀安辦〔201849號),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失效。

審核: 彭德清   責任編輯: 綜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