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節選(二)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8-11 來源:本單位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節選(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不得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無法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增建抗干擾工程或者拆遷、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所需費用。
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建成并正常運行滿一年后,原地震監測設施方可拆除。
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劃建設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
已經建設或者指定為避難場所的廣場、公園、城市綠地、學校、體育場館、人防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其功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組織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避險、救援演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