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8-25     來源:四川省農業廳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已經農業農村廳2022年第7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5月23日

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品牌強農戰略,健全四川農業品牌培育、發展和保護機制,努力打造一批信譽好、忠誠度高、競爭力強、影響力大的“川字號”農業品牌,切實發揮品牌對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業品牌建設的有關要求,制定本目錄制度。

第二條 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制度,是依據評價標準征集建立省級農業品牌目錄,并對目錄品牌進行動態管理、推介、扶持和保護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本目錄制度指的四川農業品牌,是在四川省域范圍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其農產品或服務上使用的用于區分同類和類似農產品或企業的名稱及其標志。主要包括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

第四條 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堅持尊重市場規律、強化政府引導、注重協同推進、加強動態管理等原則,分類別分階段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成立農業品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省農業品牌培育發展以及省級農業品牌目錄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廳農產品質量監管與品牌培育處。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組建由相關部門、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四川農業品牌建設專家庫,對農業品牌目錄建設工作提供智庫支持,參與四川農業品牌目錄成果的科普宣傳與扶持推介工作。

第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推薦轄區范圍內的農業品牌,加強對列入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中的轄區內農業品牌的培育發展、扶持保護、監督管理、宣傳推介等工作。鼓勵各市(州)建立本級農業品牌目錄制度。

第三章 標準與條件

第八條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申報基本條件:

1.主體條件。品牌所有者是當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權的實際運營者,在四川省內依法設立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依規生產經營,有良好的維護品牌培育、保護和發展的能力。

2.品牌條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項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明(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標證明(農業農村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書),且商標(或證書)注冊人為申報主體或授權其他主體申報,擁有鮮明的品牌標志、標識語等。當地政府將該農業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出臺培育、促進、扶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的意見、政策或方案,有完善的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并已成為當地政府對外宣傳推介的名片。

3.產業條件。產業基礎扎實,主要產業基地(園區)實施標準化生產,具有一定規模。產業發展條件好,品牌授權主體至少擁有2個省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不同稱號。產業輻射帶動能力強,能夠與一般農戶建立利益聯結關系。建立健全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相配套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圍繞產業發展建立相應的公共檢測中心和研發中心,具備一定的科技創新基礎。

4.產品條件。產品質量高,80%的品牌授權主體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產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場交易行為,80%的品牌授權主體年銷售額連續三年穩定增長。授權主體全面實行質量追溯管理,入駐國家(省級)追溯平臺,推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質和美譽度、較大的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

第九條 農業企業品牌申報基本條件:

1.主體條件。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初級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產地在四川境內,至少獲得省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等稱號之一。制定品牌發展規劃,有完整品牌培育體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廣和保護。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具有良好社會形象。

2.品牌條件。制定品牌培育管理體系,設計品牌形象、用語、標識。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商標注冊人為申報單位,商標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標準組織生產,符合國家、省相關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取得相應的認證許可資質。

3.產品條件。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場交易行為。實行質量追溯管理,入駐國家(省級)追溯平臺,推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十條 農產品品牌申報基本條件:

1.主體條件。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初級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產地在四川境內,至少獲得縣(市、區)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等稱號之一。原則上一個主體申報農產品品牌不超過3個。

2.品牌條件。擁有鮮明的品牌標志、標識語等。申報品牌已經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并連續使用三年,且商標注冊人為品牌持有者。

3.產品條件。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產品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場交易行為。實行質量追溯管理,入駐國家(省級)追溯平臺,推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征集:

1.產業基礎扎實。依托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等省級及以上示范園區創建,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貢獻的。

2.市場開拓有力。品牌產品在省內外市場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在全省乃至國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擁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3.品牌美譽度強。品牌或品牌產品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或認證的。品牌來自省級及以上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

4.創新能力突出。擁有重大技術創新成果、承擔過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或擁有一定數量專利權的,并實現創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場。

5.已經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的。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選:

1.近三年內品牌產品存在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事件,或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

3.消費者投訴率高、主流媒體曝光的,或存在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4.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適時印發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農業農村部門逐級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自愿、如實填報申請表,提交相關說明性、證明性申報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各類主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同意推薦的,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六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研究確定推薦名單,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七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品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市(州)推薦名單,對符合條件的組織相關專家和業務部門共同評審、推選,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調查,形成建議名單。對建議名單中的品牌主體進行信用查詢,形成擬公示名單,通過農業農村廳官網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品牌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入選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頒發品牌目錄證書并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監管保護

第十八條 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從2022年開始,每年征集發布一次,有效期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九條 目錄品牌應自覺接受監督,入選品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1.弄虛作假、申報資料不實的,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2.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件的,發生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3.品牌產品生產管理出現重大問題,停產一年以上的;消費者反映強烈、投訴較多、滿意度明顯下降的。

4.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5.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的。

6.其他需要退出目錄的情形。

退出目錄的品牌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入選目錄品牌開展不定期評估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加強對目錄品牌的維權保護,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共同維護品牌信譽和形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六章 推介扶持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目錄品牌培育建設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項目建設、規劃指導等方面,對目錄品牌及品牌主體給予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發放以品牌為基礎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等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加大目錄品牌的宣傳推介力度,積極組織和支持目錄品牌參加各類展會、展示展銷、產銷對接、貿易洽談、宣傳推介、評價評選等活動。探索發布目錄品牌產品消費索引,積極引導社會消費。加強與批發市場、大型商超、電商平臺等線上線下流通渠道的合作,持續提升目錄品牌市場影響力、競爭力和品牌價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目錄制度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目錄制度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http://nync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jd/42681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