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辦法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1-11-09 來源:局政策法規科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的風險評估。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畜禽養殖禁養區的相關規定。
對于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無需組織進行選址風險評估,按程序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發證。
對小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應當組織進行選址距離因素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采用書面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風險評估合格的,按程序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發證。
第三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由受理動物防疫條件申請的部門負責組織與實施。
在開展選址風險評估前,應組建選址風險評估工作組,工作組應由畜牧養殖、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等方面專家和熟悉選址所在區域(鄉、鎮)情況的鄉鎮畜牧獸醫人員組成,評估組專家應當具有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實踐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評估工作組總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推舉或指定1名成員任組長負責主持評估工作。可邀請環保方面專家參加評估工作。
評估工作組成員意見發生分歧時,采用票決方式;評估工作組成員與接受評估場所業主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興辦、變更場址或經營范圍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應按《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申請人可在提交規定的相關資料之外,提交便于開展風險評估的其他資料(如:養殖畜禽品種、設計存欄規模、飼養模式、養殖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天然人工屏障、防疫措施等)。
第五條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開展選址風險評估時,應充分調查了解場所選址及周邊環境,綜合考慮選址及周邊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環境條件、動物分布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
第六條 對小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選址風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種畜禽場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應當在10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是否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三)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所在區域(鄉、鎮)近半年內同類易感動物大規模傳染性疫病狀況。
(五)有無環保方面案底和群眾反映投訴。
第七條 對小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選址風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是否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等實現物理隔離,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三)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有無環保方面案底和群眾反映投訴。
第八條 對小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動物隔離場所的選址風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隔離場所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是否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三)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有無環保方面案底和群眾反映投訴。
第九條 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風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同時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是否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三)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源深度等因素。
(四)有無環保方面案底和群眾反映投訴。
第十條 受理動物防疫條件申請的部門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風險評估工作。評估完成后工作組應出具書面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由評估工作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評估小組成員對風險評估結果負責。風險評估報告應保存5年。
經風險評估結論為:低風險或風險可忽略不計的,視為通過,予以選址確認;中等風險或高風險的,視為不通過,不予選址確認并附評估說明。
第十一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通過選址風險評估后,經進一步其他規定條件審查,該場所同時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布局、設施設備、管理制度、人員等其他要求的,按程序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對其提供的選址風險評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或經營范圍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受理動物防疫條件申請的部門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選址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對轄區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工作開展培訓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在本辦法基礎上補充完善制定當地的選址風險評估辦法。
第十五條 此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場所類別 |
□動物飼養場 □養殖小區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動物隔離場所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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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場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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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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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電話: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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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小組意見 |
通過
不通過。原因: 評估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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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單位意見 |
評估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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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附表2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表
序號 |
內容 |
評估結果 |
評估說明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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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污染飲用水 |
|||
2★ |
在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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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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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邊有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
|||
5 |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與其他動物飼養場(包括種畜禽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
|||
6 |
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
|||
7 |
在區域(鄉、鎮)近半年內未發生同類易感動物大規模傳染性疫病。 |
注:1.★表示關鍵項,實行一票否決。
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評估一項,兩項都具備的可同時評估。
3.評估結果為“否”的,應在“評估說明”中填寫具體評估情況,評估結果為“是”的,無需填寫。
附表3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表
序號 |
內容 |
評估結果 |
評估說明 |
|
是 |
否 |
|||
1★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污染飲用水 |
|||
2 |
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 |
|||
3 |
周邊有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
|||
4 |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
|||
5 |
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
注:1.★表示關鍵項,關鍵項實行一票否決。
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評估一項,兩項都具備的可同時評估。
3.評估結果為“否”的,應在“評估說明”中填寫具體評估情況,評估結果為“是”的,無需填寫。
附表4
動物隔離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表
序號 |
內容 |
評估結果 |
評估說明 |
|
是 |
否 |
|||
1★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隔離場所污染飲用水 |
|||
2★ |
在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
|||
3 |
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 |
|||
4 |
周邊有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
|||
5 |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
|||
6 |
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
注:1.★表示關鍵項,關鍵項實行一票否決制。
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評估一項,兩項都具備的可同時評估。
3.評估結果為“否”的,應在“評估說明”中填寫具體評估情況,評估結果為“是”的,無需填寫。
附表5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表
序號 |
內容 |
評估結果 |
評估說明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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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同時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污染飲用水 |
|||
2 |
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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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邊有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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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等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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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風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
注:1.★表示關鍵項,關鍵項實行一票否決。
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評估一項,兩項都具備的可同時評估。
3.評估結果為“否”的,應在“評估說明”中填寫具體評估情況,評估結果為“是”的,無需填寫。
政策解讀:http://nync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2/lzyj/zcjd/40645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