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辦法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1-19 來源:攀枝花市鄉村振興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鄉村振興局商市委農辦、市財政局,擬定了《攀枝花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現將其予以公告,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攀枝花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財政廳《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實施意見》(川辦函〔2021〕77號)精神,為認真抓好工作落實,著力于建立健全“資產家底清楚、類型界定合理、產權歸屬明晰、權利義務匹配、運營管護規范、監督管理有效”的扶貧項目資產運行管理長效機制,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行業扶貧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其他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三條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要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資產清理
第四條資產清理范圍。各類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包括2013年以來各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行業扶貧資金(包括產業、交通、水利、住房、就業、教育、衛生、民政等圍繞脫貧目標標準建設投入的資金,以及使用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實施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扶貧資金(包括定點幫扶和企業捐贈等資金)、其他扶貧資金(包括脫貧攻堅專項債券等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納入扶貧資產清理管理范圍。
第五條 資產類型界定。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建立縣級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明細表。其中: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主要包括農林牧漁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資產收益扶貧、債權股權類資產、產業扶持基金等。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主要包括村內道路、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黨群服務中心、公共照明設施等。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六條 資產確權登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并納入相關管理體系。
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受益的個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等。明確到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進行股份量化。
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確權和管理。
“兩項改革”和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扶貧項目資產,由原所在鄉、村提供資金項目資產信息,由扶貧項目資產所在地進行確權登記。
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不動產需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七條抓好系統錄入。將扶貧項目資產相關數據,高質量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模塊,并每年動態更新上一年度數據,建好資金、項目、資產臺賬,確保線上線下數據保持一致。
第三章 資產管護
第八條 落實管理責任。市級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縣(區)人民政府對本縣域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履行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鄉鎮管理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將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監管范圍。鄉鎮對本轄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運營負日常監管責任,常態化組織開展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村級組織對確權到村組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負具體監管責任。到戶類資產在村組集體指導下,由農戶自行管理。
第九條 強化管護運營。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原則。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落實運營管護主體和責任人,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運營管護模式。
對經營性資產,可采取承包、租賃、合營及獨資等方式擇優落實經營主體,優先滿足脫貧戶、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帶動力強的新型經營主體需要。扶貧項目資產屬于村組集體的,由村組集體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目標、方式和期限、運營各方權利義務、風險防控等內容的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方案,報鄉鎮或行業主管部門合規性、合理性審查后,經成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由村組集體與經營者簽訂規范性合同(協議)。各地可根據實際,探索實行集中統一管護。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對公益性資產,要制定和完善管護標準和規范,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可通過調整優化現有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屬于村組集體的,所需管護經費可由村組集體經營收益解決。落實受益群眾責任,引導農戶參與管護。
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發揮效益。
第十條 規范收益分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制度未予明確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并及時公開分配方案和結果,方案需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原則。屬于村組集體的資產收益,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鎮備案。屬于村組集體的資產收益可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鼓勵采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公益性崗位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群眾內生動力。提取的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到戶收益分配主要向監測幫扶對象傾斜補助。嚴禁采取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 嚴格資產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可依法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扶貧項目資產因超過使用年限、長期閑置、置換、報損、報廢、淘汰、拆除、變賣、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損失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明確審批部門(單位),履行相應審批程序規范處置。對以個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屬于村組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第十二條 強化風險管控。各縣(區)要建立扶貧項目資產跟蹤監督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對長期閑置、效益較差甚至虧損的扶貧項目資產,早預警、早介入,督促指導產權主體和管護運營主體管好用好資產。經營性資產運營方案要制定可執行、可管控的風險防控措施。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項目資產,合同(協議)到期后,扶貧項目資產要統一收回,由所有權人重新安排或續簽協議。
第十三條 做好公告公示。各縣(區)、鄉鎮要對扶貧資金項目清理、資產確權登記、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及時進行公告公示。公益性資產管護方案、經營性資產運營方案、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及方案調整等情況,應按照資產權屬,由資產所有權人及時公告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統籌部署落實。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工作方案。鄉村振興、農業農村、財政、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科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鄉村振興部門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要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長效機制。針對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加強研究、分類指導,提高資產管理質效。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的總結提煉,推廣成功經驗做法。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報告制度,縣級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部門和鄉鎮應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后續管理情況。過渡期內每年開展對上一年度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資產情況的清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強化監督管理。各縣(區)要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充分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對貪占挪用、截留私分、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其收益等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