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失業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4-05-22     來源:市就業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失業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促進失業保險制度可持 續發展,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 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四川省 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和《四川 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2022 年版)》(以 下簡稱《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情 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 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和“暢通領、安全辦”要求,遵循經辦服務 制度化、標準化、精準化的原則,充分運用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 務平臺、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四川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網 上辦事大廳、“四川 e 就業”微信公眾號等網上平臺和四川公共就 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就業信息系統”)、社會保 險核心業務經辦子系統(以下簡稱“社保信息系統”),提供方便、 快捷、高效的失業保險經辦服務。

第三條 失業保險經辦管理全省統一,業務分級經辦,按照 “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對其辦理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包括參保繳 費管理、待遇發放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內部控制管理四個方面。

第二章 參保繳費管理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五條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級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統一受理,原則上按照登記證照的核發機關(以下統稱 “登記機關”)共享信息同步完成。未實現信息共享的,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受理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后應告知參保單位在單位 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單位參保登記的事項包括: (一)參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證件編號)、 單位類型、經濟類型、單位行業、登記機關、成立日期、聯系地 址及聯系方式; (二)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戶名及銀行賬號;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信息(證件類型 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 (四)授權委托申辦人有效身份證明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 號碼)、聯系方式。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職工參保登記的信息包括: 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系方式、親屬聯系方式、戶籍(常住)所在地。

第八條 參保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原則上根據登記機關共享的變更信息完成失業保險參保登 記變更。未實現信息共享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 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30 日內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第九條 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更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照《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第一部分第 2.2 點“個人基本信息 變更服務指南”辦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有關部門開展數據比對, 登記信息不一致的,向參保單位(個人)發出變更事項提示,與 參保單位(個人)核實確認后,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單位注銷登記時,對 照《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第一部分第 1.4 點“參保單位注銷登 記”辦理。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線上和線下方式,為參保 單位提供職工增減變更登記服務。

第二節 繳費申報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部門通過社會保險費 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傳遞應繳金額、特殊繳費業務核定信息、到賬 數據等信息。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稅務部門及時交互參保 單位參保繳費核定和征集信息,及時、準確記錄稅務部門反饋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到賬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實時到賬處理,記 錄個人權益。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業務時,對照 《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第一部分第 3.1 點“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申報”辦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規 則核定繳費基數(保留到元),按規定繳費比例確定參保單位應 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金額(以下統稱“應繳金額”,保留到分),并 及時將應繳金額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申報業務時,對照 《標準化事項服務指南》第一部分第 3.2 點“社會保險費補繳申 報”辦理。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申報業務時,社保信 息系統應校驗補繳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如補繳日期出現 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等情形,系統應阻斷補繳申報業務。

第十九條 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實施后,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和稅務部門按新的職責劃分做好失業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第三節 個人權益記錄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申報的參保人 員登記信息為其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個人繳費記錄基本 信息主要包括: (一)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信息;(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信息; (四)其他反映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業務經辦原始資料,通 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采集參保人員相關個人權益信息, 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社會保障號、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編號、 姓名、性別、學歷、出生日期、參加失業保險日期、首次繳費日 期、繳費截止時間、實際繳費月數、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濟 類型、所屬行業等;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信息:領取失業保險金開始時間、已 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重新參保繳費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個人權益記錄查詢對照《標準化事項服務指 南》第一部分第 5.3 點“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打印服務指 南”辦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個人權益記錄附有 社會保險電子專用章,不再另行加蓋鮮章。

第三章 待遇發放管理

第一節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只需提供身份證或 社保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尚未辦理失業登記的領取失業保險  金人員信息,要及時推送給領金人員最后參保地同級別失業登記 經辦機構。

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就業信息系統讀取社 保信息系統的失業原因,若失業人員對失業原因提出異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用人單位開具的情況說明或明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法律 文書等材料,對失業原因進行重新認定。

第二十六條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形如下: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 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就業信息系統比對核 實失業人員在省內的參保年限,存在異地多段的參保繳費記錄, 應按規定進行個人繳費記錄合并。就業信息系統內無法查詢到的 參保繳費記錄,原參保繳費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失業人 員參保繳費情況,并錄入就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由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網上平臺接收到失業人 員申請后,通過就業信息系統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 人員信息推送至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最后參保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歸集其在省內的有效繳費記錄、視同繳費記錄 以及前次應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待遇月數,確定應享受待遇月數, 并按照最后參保地的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 員代繳基本醫療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 退休待遇的,不再為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十一條 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存在繳費年限(含視 同繳費年限)未納入待遇核算情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 認后,可重新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出現《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情 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 業的,可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的,由失業人員原領金地核發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符合“暢通領、安全辦”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 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失業人員、超過法 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就業信息系統比對確認,按規定核發失 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金當月申請次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 機構每月 8 日前生成當月發放計劃,同時將上月申請并審核通過 的失業保險金納入當月發放計劃,發放名單須通過全國社會保險 信息比對查詢系統和社保信息系統進行校驗。遇節假日時,生成 當月發放計劃時間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對失業保險金 進行復核、審核,并通過就業信息系統發放。基金財務根據支出 戶銀行撥款回單按科目進行實付記賬,根據支出戶銀行的退款回 單按科目沖減實付記賬,并將發放結果(含成功與失敗)明細數 據返回就業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價格臨時補貼根據當年下發文件執行,按照文 件要求發放到位。

第三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情形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其中,重新就業 的認定不包含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就業信息系統與全國 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及已實現數據 共享的相關部門數據進行比對校驗,對出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定情形的,發現即中斷業務經辦,停止失業保險待遇,通過電 話、短信等多種方式通知領金人員及時退回多享受的待遇,并提 醒領金人員做好醫療保險關系接續。

第三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追回重復或違規 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節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 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家屬一次性發給其 10 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喪葬補助金和 10 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 的撫恤金,以及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后續請下載:失業保險經辦規程.pdf

政策解讀:《四川省失業保險經辦規程》政策解讀

 

審核: 賈長春   責任編輯: 宋琪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