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8號)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7-19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11號),涉及10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東區四公司德財中餐店使用米線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米線碗;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四公司德財中餐店;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清洗消毒不徹底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嚴格落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延長清洗時間。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攀枝花市仁和區盛豐小吃店使用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盛豐小吃店;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清洗不到位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嚴格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確保餐具清洗消毒效果符合要求;及時更換陳舊的餐具。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攀枝花市東區隨便面館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隨便面館;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清洗不徹底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嚴格落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延長清洗時間。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鹽邊縣紅格鎮貴峰酸湯魚店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8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紅格鎮貴峰酸湯魚店;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7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清洗消毒不徹底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嚴格落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增加清洗時間,落實餐具保潔措施。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攀枝花市仁和區盧記灌湯包加工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油條;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7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盧記灌湯包;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在產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食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學習,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限量要求,切實規范經營行為。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區稅顯榮商店銷售的山藥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稅顯榮商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元和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查驗供貨方的經營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攀枝花市東區西海岸定富干貨店銷售的山藥片和干筍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12月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西海岸定富干貨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2.產品名稱:干筍子;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6月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西海岸定富干貨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5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索取進貨票據,未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今后嚴格落實索證索票義務、做好進貨查驗和按要求保存票據等工作。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組織復查驗收。

 

八、攀枝花市仁和區一農貿市場二區官承祥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7月8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一農貿市場二區官承祥;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為產品種植過程中富集環境中的鎘元素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韭菜、加強進貨查驗管理,做好索證索票等工作。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九、攀枝花市東區溫州商城凈菜市場屈素容銷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豇豆;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7月18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溫州商城凈菜市場屈素容;不合格項目:啶蟲脒。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索取進貨票據,未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進貨時做好產品查驗工作,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4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