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7部門 關于印發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4-01-31     來源:養老工傷科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持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更好地保障相關群體的權益,分散和減輕相關單位經濟負擔和經營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超齡等從業人員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下列人員,具體為:

  (一)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的從業人員;

  (二)年滿16周歲的實習學生。包括大中專學校、職業學校統一安排的學期性(崗位)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或學校開具實習介紹函的實習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并簽訂實習協議的實習學生;

  (三)在住院醫師等規范化培訓期間的社會學員和醫學在讀研究生;

  (四)在就業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就業見習基地、就業見習人員界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聘到基層從事專職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超齡等從業人員可由所在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及協同單位、見習基地、服務單位等(以下統稱從業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從業單位為超齡等從業人員申請參加工傷保險的,持與超齡等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實習協議、規范化培訓協議、見習協議、服務協議,以及《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前往從業單位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范圍。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從業單位提供的參保申請為超齡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從業單位以超齡等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作為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標準作為繳費費率,為超齡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第六條  勞務協議、實習協議、規范化培訓協議、見習協議、服務協議等期滿需要進行人員減少的,從業單位填報《繳費人員減少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辦理停保手續(處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需要提前解除、終止或者續簽協議的,從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需要按照本辦法第二條(一)項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年滿65周歲,信息系統及時進行預警提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停保手續(處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年滿65周歲當月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超齡等從業人員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次日起生效,自從業單位辦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減少或年滿65周歲次月失效(處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其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前發生的從業事故傷害、職業病,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范圍。

  從業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人員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逾期未繳費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依法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從業人員,其工傷認定等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第二條第二款以及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九條  同一事故傷害,不得同時提出超齡等從業人員工傷認定申請和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其相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本辦法第二條(一)至(五)項人員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應審核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參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八)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在離開從業單位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五級至十級傷殘從業人員,在離開從業單位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自離開從業單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超齡等從業人員按照相關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

  原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繼續享受原待遇,不再發放傷殘津貼,原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發放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按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入職前健康檢查,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培訓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從業單位應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省集中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完善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功能模塊,在信息系統中建立從業人員標識和統計功能,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工傷保險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稅務、共青團等部門和從業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24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國家對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新的規定時,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政策解讀

審核: 夏頂偉   責任編輯: 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