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規范性文件編號GJTJR—2021—001)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1-09-08     來源:市教育和體育局基礎教育科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教育和體育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釩鈦新城管委會: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大力引導和支持民辦、國有企業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現將《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精神,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9〕55號)和《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川教〔2020〕1號)要求,為進一步優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大力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加快建成“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結合我市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認定標準和程序

  (一)認定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

  (二)認定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資質合格、辦園規范、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較好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具備以下的條件:

  1.布局合理:幼兒園布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規劃要求。

  2.資質合格: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相關證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衛生保健合格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等),年檢合格。

  3.辦園規范:辦園條件達到《四川省幼兒園辦園基本要求》,校園安防建設達到《四川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要求,配足配齊保安員、快速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無安全隱患;辦園規模、班額符合《幼兒園工作規程》要求;教職工參照《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配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行政管理、安全衛生保健、教育教學等規章制度健全,園務管理規范。近3年無違規辦園行為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4.財務規范: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完善;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開支合理,賬目清楚;財政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

  5.收費合理:根據《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川教〔2020〕1號)精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縣(區)發改、教育、財政等相關部門統一認定,參考本縣(區)前三年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支出水平,充分考慮辦園成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需求、群眾承受能力和財政補助,按照分等級定價的原則,制定不同等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各縣(區)實際情況,建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成本分擔機制和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按照“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執行。原標準高于新標準者,在園老生按照新標準執行。

  8.科學保教: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符合《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要求,無“小學化”傾向,有可行的幼小銜接的具體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實。無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及其他不利于幼兒發展行為。家長、社會對幼兒園認可度較高,社會評價良好。

  (三)申報材料。

  1.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報表。

  2.辦園資質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衛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等復印件。有校車的幼兒園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3.財務審計類:加蓋公章的幼兒園辦園成本核算表、上年度財務專項審計報告、近六個月收支流水賬、收費備案表、近六個月教職工工資花名冊、為教職工購買“五險一金”的憑證。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幼兒園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園長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認定程序。

  1.幼兒園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幼兒園,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2.縣級評審。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申報幼兒園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和綜合評審。

  3.公示公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將評審通過的幼兒園名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于6月底前發文公布并授牌。

  4.上報備案。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將認定公布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8月底前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納入當年教育事業統計。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縣(區)人民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政策扶持,采取減免、補助辦學場地租金,綜合獎補,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在教師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科研立項、教師培訓以及在園幼兒資助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享受同等待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享受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激勵政策。

  (二)落實財政補助標準。

  1.補助標準

  按照《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關于完善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 財政撥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辦 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的實施方案》(攀財教〔2020〕8號),市、縣(區)財政設立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專項補助,補助標準為:省級示范性幼兒園原則上不低于2000元/生·年,市級示范性幼兒園原則上不低于1500元/生·年,其他幼兒園原則上不低于1000元/生·年。國有企業辦幼兒園補助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收費標準及財力狀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2.分擔機制

  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專項獎補資金東區、西區、仁和區由市級財政承擔35%,各區承擔65%,擴權縣自行承擔。各縣(區)可根據幼兒園辦園條件、辦園成本等因素,自行明確獎補標準,同時,市級統籌上級教育部門資金,并足額配套劃撥獎補資金,大力支持普惠性幼兒園發展。

  3.適用范圍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經費由民辦幼兒園統籌用于保障運行管理各項支出,包括: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園舍維修改造、支付園舍租金、教職工工資發放、教師學歷提升和培訓、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等,不得用于經營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回報舉辦者等支出。

  4.相關要求

  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已享受政府購買學前教育服務的民辦幼兒學位不納入補助范圍。市級扶持普惠性幼兒園發展專項獎補資金按照學年度(10個月)劃撥,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劃撥下一學年度獎補資金的申請,并報告本學年度各級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建立幫扶機制。

  鼓勵公辦優質幼兒園結對幫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各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從公辦幼兒園專業教師和管理人員中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教師、管理人員,到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支教或從事管理工作。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納入集團化辦園和教研指導責任區進行管理,幫助提高辦園水平和質量。

  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一)強化動態監管。

  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重新復核確認。在有效期內出現辦園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違規亂收費、保教質量下降、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教師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等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為3個月。整改期間,除幼兒資助資金外,暫停享有其他財政扶持政策,經整改合格的,重新納入財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圍。對情節嚴重的,取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取消相應的政策支持。

  (二)建立退出機制。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原則上實行自愿退出機制,但經政府引導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對復核不達標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普惠性民辦小區配套幼兒園,取消相應政策支持。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自愿退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后,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不再納入相關扶持政策享受范圍。退出后,在園幼兒收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同時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三)規范經費管理。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主動接受審計、監察、教育、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辦園經費應當用于保障日常運轉、師資待遇、改善辦園條件和保教工作等。各級財政對普惠性幼兒園的扶持資金應全額用于幼兒園發展,重點用于支付園舍租金、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校舍維修改造、園長和教師學歷提升和培訓、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等,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幼兒園的辦園結余全部用于辦學。對惡意套取、挪用扶持資金和未按照相關協議開展辦學工作的,要取消或收回當年扶持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規范辦園行為。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監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 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開展保教活動,從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出發,注重幼兒思維、情感、態度、能力、知識、技能等方面的發展,以游戲為基本活動開展教學,堅決防止和避免“小學化”傾向;指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積極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水平,爭創省、市級示范性幼兒園;要督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將招生規模、師資情況、收費標準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幼兒園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為名另行收取費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自覺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對招生工作的指導,優先招收本區域內適齡兒童。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解釋。原《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攀教體發〔2016〕27 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報表.docx

  2.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備案表.docx

政策解讀:《攀枝花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審核: 市教育和體育局   責任編輯: 李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