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5-01-06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原攀枝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攀減災委辦〔202211號)同時廢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1226    

 

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5

1.1編制目的 5

1.2編制依據 5

1.3適用范圍 5

1.4工作原則 6

2組織指揮體系 8

2.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6

2.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6

2.3專家委員會 7

3災害救助準備 7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8

4.1災情信息報告 8

4.2災情信息發布 10

5市級應急響應 13

5.1一級響應 11

5.1.1啟動條件 11

5.1.2啟動程序 11

5.1.3響應措施 12

5.2二級響應 16

5.2.1啟動條件 16

5.2.2啟動程序 16

5.2.3響應措施 17

5.3三級響應 19

5.3.1啟動條件 19

5.3.2啟動程序 20

5.3.3響應措施 20

5.4四級響應 22

5.4.1啟動條件 22

5.4.2啟動程序 23

5.4.3響應措施 23

5.5啟動條件調整 25

5.6響應聯動 25

5.7響應終止 25

6災后救助 26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26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26

6.3冬春救助 28

7保障措施 29

7.1資金保障 29

7.2物資保障 30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32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32

7.5人力資源保障 33

7.6社會動員保障 33

7.7科技保障 34

7.8宣傳和培訓組織 35

8附則 35

8.1責任與獎懲 35

8.2預案管理 35

8.3參照情形 36

8.4預案實施時間 3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對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上級黨委、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相關規定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遭受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當毗鄰市(州)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縣(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協調開展災情研判、趨勢分析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組織救災款物調撥、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應急救助工作;

  3)適時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4)協調解決應急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5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和災損評估,按要求統一發布災情;

  6)督促指導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7)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專家委員會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救助政策、災情核查、災損評估、災害救助、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建議。

  3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防震減災事務中心等部門(單位)及時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或相關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調運準備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研判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共享有關信息,重要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相關涉災部門,按照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做到首報快、續報細、核報準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縣(區)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接報后,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同時報應急管理廳。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按照規定報送。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后續核報。

  4.1.5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統計調查辦法。災害發生后,對于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不明、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有輿情信訪舉報、存在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情況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或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上一級政府,同時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市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核定災害損失。

  4.1.7對于干旱災害,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災情會商、核查核定、災情通報等工作。

  4.2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市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攀枝花市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對攀枝花市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及失蹤人口5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萬間或1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響應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匯總發布信息。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市交通運輸局、鐵路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縣(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省在攀企業、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攀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應急管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市財政局、攀枝花金融監管分局等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設施修復、農村地區應急供水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市通發辦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和災后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服務保障,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組織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組織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開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外事辦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攀枝花市的國際援助事宜。市紅十字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委、市政府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對攀枝花市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及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萬間或5000戶以上,4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二)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響應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決定,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災區需求評估。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5)市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縣(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省在攀企業、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攀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和災后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服務保障。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財政局、攀枝花金融監管分局等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委、市政府,視情報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上報。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攀枝花市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及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000戶以上,2萬間或5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二)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響應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5)市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縣(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省在攀企業、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攀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財政局、攀枝花金融監管分局等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災情穩定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攀枝花市某一縣(區)或多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及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250戶以上,5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二)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縣(區)啟動響應情況或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狀態,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必要時,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縣(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省在攀企業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駐攀部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縣(區)啟動三級以上縣(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縣(區)通報,所涉及縣(區)要立即啟動對應縣(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決定終止響應。

  6災后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要指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根據縣(區)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向上申報并下達過渡期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災區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研究制定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政策,提供資金支持,明確救助標準;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6.2.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對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縣(區)應急管理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根據縣(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按規定下達補助資金。

  6.2.6倒損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6.2.7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負責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展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冬春救助

  6.3.1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

  6.3.2每年9月下旬,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縣(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冬春救助工作。

  6.3.3每年10月底前,受災縣(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家庭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相關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4根據縣(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下達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市、縣(區)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縣(區)申請視情調撥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經費保障機制》《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誰響應,誰保障的原則,作出響應的人民政府積極向上爭取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地方承擔部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由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以保障有關應急經費。按照《四川省應急救援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應急經費保障,強化各類救災資金統籌協調,規范支出范圍,加強績效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7.1.1市、縣(區)黨委、人民政府應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綜合考慮本級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救助等工作。

  7.1.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7.1.4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市、縣(區)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儲備網絡。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落實國家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發辦健全市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能力。

  7.3.2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拓寬災情報送渠道,提升及時準確獲取重大災情能力。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縣(區)級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情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氣象、防震減災、消防、氣象、電力、通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自然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推進災害信息員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健全完善災害應急救援協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持續優化平臺功能,不斷提升平臺能力。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自然災害救助中的基礎保障和社會動員、組織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氣象、防震減災、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分析,編制完善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執行。

  7.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確保信息直達基層一線。

  7.8宣傳和培訓組織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落實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附則

  8.1責任與獎懲

  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8.2.1本預案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演練,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2.2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2.3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督促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工作。

  8.2.4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2.5本預案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參照情形

  8.3.1釩鈦高新區在本預案中參照縣(區)級情形執行預案。

  8.3.2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攀枝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攀減災委辦〔202211同時廢止。

 

  附件:攀枝花市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啟動條件表

 

附件

攀枝花市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啟動條件表

 

一級響應啟動條件

二級響應啟動條件

三級響應啟動條件

四級響應啟動條件

自然災害造成或經會商研判可能造成情形

 1)死亡及失蹤人口5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萬間或1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

 1)死亡及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萬間或5000戶以上,4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1)死亡及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000戶以上,2萬間或5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死亡及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250戶以上,5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其他啟動情況

 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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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趙海濤   責任編輯: 劉文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