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攀枝花市化工園區和化工產業轉移 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4-04-22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落實2024年攀枝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鞏固深化2023年全市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和化工產業轉移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成效,有效防控化工園區和化工產業轉移重大安全風險,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圍
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格里坪化工園區,試生產企業,2021年以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首次發證生產企業。
二、工作思路和目標
堅持“1+2+3”(1個目標、2個抓手、3項舉措)工作主線,圍繞集中布局、集群發展、降低安全風險“兩集一低”總體目標,以安全風險等級評估、項目禁限批為抓手,持續深化“十有兩禁”整治提升、重大風險防控項目等舉措,2024年底前,化工園區全部完成“十有”建設任務,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格里坪化工園區基本完成“十有”建設任務,基本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持續強化省級統籌、市縣(園區)抓落實工作機制,以“管住增量”為核心,嚴格新建項目準入,2024年底前,對2021年以來(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日期為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試生產方案和2021年以來首次發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許可條件開展全覆蓋檢查,企業安全設計診斷提出的整改措施完成率100%。
三、主要內容
(一)強化化工園區整治提升。
1.持續推進“十有兩禁”整治提升。繼續實施化工園區“一園一策”整治提升。實現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公用設施、有封閉化管理、有專用停車場、有智能化管控平臺、有實訓基地、有消防設施,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格里坪化工園區全部完成“十有”建設任務;嚴格化工園區項目安全準入,按照“一園一策”方案時間節點要求,有序推進居民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搬遷,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十有”建設任務)
2.加快推動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園區創建。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安委辦〔2024〕1號)、《“十四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方案》(應急〔2022〕22號)要求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推動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作為2024年創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化工園區。推動兩個化工園區持續加大投入、完善機制、重點突破,為兩個化工園區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奠定基礎。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將創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化工園區納入“黨政同責”考核,對完成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創建任務的化工園區,在創先評優等方面加大政策措施傾斜支持力度。
3.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擴區調整和安全風險等級復核工作手冊》,組織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格里坪化工園區完成安全風險等級自評,市應急管理局逐項抽查復核安全風險等級符合情況,嚴格落實高和較高安全風險等級化工園區限制措施,未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擴區。(化工園區自評2024年5月底前完成,市應急管理局抽查復核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4.突出專家指導服務效果。配合省應急管理廳對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開展專家指導幫扶,強化本地專家隊伍培訓管理,放大指導服務效能,提高項目準入、封閉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臺建設、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等重點任務指導檢查,堅持問題交辦,壓實責任,閉環整改。組織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格里坪化工園區監管執法人員積極參加省廳舉辦的專項培訓。(專家指導服務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監管人員培訓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5.持續推動實施化工園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建立健全責任體系,落實職責分工,推進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有效實施,組織做好2024年度項目申報、申請專項資金,按照《關于加強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2023年度項目建設過程管控,嚴格開展項目驗收,強化建設成果應用,項目建設完成后推動攀枝花釩鈦化工園區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
(二)強化化工產業轉移項目整治。
1.開展試生產項目安全復核。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試生產方案重點內容核查表(見附件1),分級對試生產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核查。根據行政許可審批權限,配合省級對鈦業公司、鈦材公司、匯豐和公司的新建項目試生產方案論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組織專家對川發龍蟒、釩融科技等新建項目試生產方案論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指導釩鈦高新區、東區和西區對三能公司、坤牛加油站、嘉兆豐和西區綜合能源站等項目試生產方案論證情況進行核查。(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2.強化安全風險源頭管控。配合省應急管理廳對省級實施安全審查的2021年以來(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日期為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2021年以來首次發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許可條件進行現場復核。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對省級實施安全審查以外的2021年以來其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首次發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復核,統籌組織對精細化工企業開展“四個清零”執法檢查。(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應急管理局統籌推進化工園區和化工產業轉移整治提升,加強全過程督促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和格里坪化工園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按照“一園一策”細化制定年度計劃,明確責任分工、時間節點,壓實化工園區和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各項任務按時高質量完成。
(二)加強宣傳培訓。通過專題講座、視頻培訓等方式,深入宣貫培訓《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指導組織化工園區專業監管人員線上線下集中培訓,提高安全風險管控意識與能力。搭建交流平臺,支持鼓勵開展現場觀摩和做法交流,共享實踐經驗,推動釩鈦高新區化工園區、格里坪化工園區加大工作力度,推進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提質增效。
(三)加強執法檢查。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在工作推進中,要充分利用整治成果,對發現違法違規、“四個清零”未清零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嚴肅查處,特別是對于從業人員學歷資質不達標等問題,加大執法問責力度;對評價單位、設計單位的問題,嚴肅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
(四)加強跟蹤督導。堅持月調度工作機制,各縣(區)、釩鈦高新區每月15日前,將當月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歸納匯總后統一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省應急管理廳將每月開展晾曬評價,對整治提升工作不力、進展緩慢地區,加強現場督導、約談通報、調查問責,確保任務落實。
附件:1.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試
生產方案重點內容核查表
附件1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和試生產方案重點內容核查表
序號 |
核查內容 |
核查結果 |
1 |
是否按照規定取得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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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硝化、過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否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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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用的生產工藝技術來源是否安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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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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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是否進行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干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落實評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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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要求,選擇適用的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當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時,建設單位是否修改設計方案或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確保個人風險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要求,社會風險降低到可接受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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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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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按照規定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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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落實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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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改變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重新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是否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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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是否開展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定級評估,并落實相關建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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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布置在裝置區內;布置在裝置區內的新建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規范》(GB 50779)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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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級負荷是否具備雙重電源供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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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是否實現原料處理、反應工序、精餾精制和產品儲存(包裝)等自動化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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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并有效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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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落實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安全對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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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是否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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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是否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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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是否經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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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試生產方案是否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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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分專業開展了“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和隱患、查未完成工程量、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對查出的問題是否形成清單,并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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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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