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濟合作局2019年責任清單
來源:tcj 發布時間:2020-03-0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根據《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本級行政權力清單(2019年本)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將涉及外商投資方面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進行了清理調整認領工作,同時對責任清單中相應的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責任依據、追責情形等再次認真進行了梳理,最后總共清理出4個責任清單事項,其中行政處罰2項,行政檢查1項,其他行政權力1項。
附件:1.表1:部門職責表
2.表2:各權力類型事項責任清單
表1
主體責任 |
(一)負責推進投資促進、博覽等有關領域的經濟合作。參與起草有關經濟合作的規范性文件。參與擬訂全市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起草有關投資促進的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投資促進政策、投資促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落實市委、市政府投資促進工作部署。負責全市投資環境推介工作。統籌組織市級重點投資促進活動。牽頭全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促進和落實。推進投資促進和管理服務網絡體系建設。 (三)承擔全市外商投資促進和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統計分析全市外商投資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參與推進我市與國(境)內外相關區域合作。承擔我市與國(境)內外相關區域經濟合作活動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承擔推動我市與港澳臺地區經濟合作有關工作。 (六)推動全市博覽發展促進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會展活動。 (七)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強對全市經濟合作的統籌,推進內資和外資、招商和博覽有機融合發展。優化精準招商、產業鏈招商、集群招商路徑和方式,提升開放合作平臺影響力,提高招商引資質量,發展壯大重點產業。深入實施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管理,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提升與發達地區經濟合作層次,推動全市投資促進分工協作、錯位發展。加強對重大引進項目的跟蹤服務,完善市級重大引進項目激勵機制。高水平舉辦市級重大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全市博覽業快速發展。 |
職責邊界 |
(一)外商投資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市經濟合作局等部門擬定上報《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調整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權限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備案。市經濟合作局按規定權限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 (二)并購安全審查。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經濟合作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經濟合作局開展外國投資者并購市內企業安全審查的相關工作。 (三)會展管理。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全市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市經濟合作局參與促進全市會展業發展,負責博覽事物,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會展活動。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3338326 |
表2-1
序號 |
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一、三十九、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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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外資外聯科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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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3338326 |
表2-2
序號 |
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一、三十九、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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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外資外聯科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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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3338326 |
表2-3
序號 |
3 |
權力類型 |
行政檢查 |
權力項目名稱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監督檢查 |
實施依據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 |
責任主體 |
外資外聯科 |
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對進行檢查監督。 2、處置責任:根據檢查情況按部門職責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3、信息公開責任: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3338326 |
表2-4
序號 |
4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 |
實施依據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 |
責任主體 |
外資外聯科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接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 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審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三)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未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3338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