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暫行辦法》的通知(攀組辦〔2015〕59號)
發布時間:2016-08-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 加快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步伐,為攀枝花創新驅動發展凝聚強大的內生動力, 根據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和相關規定, 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遴選評審,堅持德才兼備、 業績優先和公開、 公正、 公平、 競爭、 擇優的原則, 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進行。培養管理由方案制定、 計劃實施、 年度考核等程序組成。
第三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 成立攀枝花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組,市科知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 市委組織部、 市人社局分管領導為副組長, 市發改委、 市經信委、 市財政局分管領導為成員, 負責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管理統籌。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科知局,負責工作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遴選條件。(1) 遵守法律、 政治可靠、 誠實守信、 學風正派, 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與職業道德素養。(2) 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 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了創造性的成果, 已獲市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 主持承擔過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 或擔任市級及以上重點學科、 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帶頭人。(4) 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 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 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市級及以上各類別專家稱號。(5) 在攀優勢主導產業企事業單位科研一線工作。
第五條 遴選程序。(1) 推薦申報。由市科知局印發遴選通知, 采取單位推薦、 專家聯名推薦、 個人自薦等方式推薦人選。(2) 初審。由市科知局對推薦的人選名單進行資格審查。(3) 評審。由培養工作組組織專家成立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評審委員會對初審合格人選進行評審,審定產生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人選名單。(4) 公示。由市科知局將審定的培養對象人選名單在相關市級媒體平臺上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 由培養工作組確定為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 每屆培養對象不超過10人。
第三章 培養管理
第六條 分級管理。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策, 培養時間原則為每屆三年,不超過兩屆。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專項培養方案并組織實施, 承擔協調、 督促、 日常服務管理等工作。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組辦公室與培養對象、培養對象所在單位簽訂年度培養協議, 確定培養目標、 內容、 方式、 指標、 進度、 經費等內容, 明確三方權利、 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考核管理。對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組負責,工作組組織專家及相關人員對培養對象進行考核。完成年度培養協議任務在70%及以下的為不合格, 完成年度培養協議任務70%以上為合格。經市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組審定后,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養對象, 取消其培養資格。
第八條 流動管理。培養對象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調離原單位的,培養工作轉入新單位繼續執行, 培養協議約定的配套經費由新單位接續承擔; 調離攀枝花市行政區域的, 從調離之日起終止培養。
第九條 經費管理。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資助經費由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資助。培養對象每人每年培養資助經費8萬元, 培養資助經費按年度劃撥, 培養對象屬于企業的按不低于1:1配套資助。培養經費主要用于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中所需的專題培訓、研修考察、 實地調研、 學術研討、 著作出版、專利申請等相關費用。培養資助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由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監管, 培養對象按培養協議自主支配, 專款專用。
第四章 培養方式內容
第十條 項目帶動。鼓勵和支持培養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積極爭取承擔國家、省部級科技計劃重大專項、 重點項目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 在市科技計劃重大專項、 重點項目和其它相關項目的立項上給予培養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鼓勵培養對象與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 高等院校合作申報并開展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通過項目實施, 提升培養對象的創新能力和領軍能力, 促使其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 尤其是重大技術創新和市內轉化成果。
第十一條 學術交流。支持培養對象每年參加1次以上國際重大學術會議, 2次以上國家級學術會議; 圍繞領軍型技術創新人才研究的重點,定期或不定期在攀枝花舉辦相關領域的學術研討會, 邀請相關行業的專家來攀與培養對象交流并指導。
第十二條 研修考察。選送培養對象參加國家級專題研修班培訓,到中國工程院或中國科學院、 國內一流大學、 重點實驗室進修深造, 到知名研究機構或企業進行培訓研修, 必要時選送培養對象到國外進行尖端業務培訓或做訪問學者, 不斷提高其參與國際科技競爭的能力;聘請相關院士、 專家對培養對象進行帶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采取弄虛作假套取培養經費的, 一經查實, 即終止培養,并逐級追回培養經費; 觸犯法律的, 按相關規定處理。參與評審、 培養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 弄虛作假、 收受賄賂的, 按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原 《攀枝花市院士后備人才選拔培養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即行廢止。本暫行辦法由市科知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