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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二

來源:請選擇     發布時間:2020-08-1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一

  

  國家發改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提出,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條例》指出,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按照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要求,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條例》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條例》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

  

  三是優化市場環境。《條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條例》對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條例》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了規定。

  

  六是加強法治保障。《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三

  

  制定目的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要求,要用法治化辦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來。制定出臺《條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源于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社會的創造力。通過法治化手段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微觀主體創業創新創造的活力,有利于把微觀主體發展動力更好轉化為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對于穩定經濟增長、促進就業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持續深化改革。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必須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有更大進展。《條例》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統集成、高效協同,有利于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三是鞏固改革成果。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把解決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政策性創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定下來,有利于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撐和保障。[9]

  

  主要特點

  

  《條例》的規定全面,內容詳實,充分反映了社會各界的訴求和心聲,凝聚了社會的廣泛共識,是一項史無前例、開創性的工作。

  

  《條例》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既全面系統,又突出重點。《條例》共7章、72條,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對“放管服”改革的關鍵環節確立了基本規范。同時,聚焦突出問題,重點圍繞強化市場主體保護、凈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規范監管執法、加強法治保障這5個方面,明確了一攬子制度性解決方案,推動各級政府深化改革、轉變職能。

  

  第二,既有原則規定,又有具體要求。《條例》圍繞建立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進行了制度設計。比如,明確國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同時,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反映強烈的問題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實提升市場主體的獲得感。比如,針對企業開辦,《條例》明確,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第三,既集成實踐經驗,又注重匯聚眾智。《條例》參考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北、陜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試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是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實踐經驗的集成和集體智慧的結晶。在起草過程中,國家發改委會同司法部,廣泛征求了60個中央有關部門、37個地方政府、11個研究機構、37家行業協會商會和5個民主黨派中央共計150個單位的意見,還召開了17場專題會,聽取了150家內外資企業、50個城市分管市領導、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美國駐華商會、歐盟駐華商會等機構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為良法善治奠定了堅實基礎。

  

  貫徹落實

  

  一是營造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組織各級政府部門學習《條例》,向超過1億戶的市場主體宣傳普及《條例》規定和精神,形成全社會共建一流營商環境的強大執行力。

  

  二是構建“1+N”法規政策體系。《條例》涉及面廣,與現行的上千部法規文件密切相關,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廢”,對相關法律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確保與《條例》相一致。

  

  三是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以《條例》出臺為契機,找短板、補弱項、抓落實,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四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圍繞條例的有關問題,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迸發活力創造力

  

  問: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為什么還要制定該條例?

  

  答: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在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大幅提升。與此同時,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必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有更大進展,使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持續迸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勁動力。

  

  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條例出臺對優化營商環境有何重大意義?

  

  答:出臺條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義,就是把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上升到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此外,條例還將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穩定預期、提振信心。

  

  問: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其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

  

  二是找準立法切入點,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三是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的主要指標都力求有所回應,為相關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

  

  四是把握好條例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范,明確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統領性規定為主,不規定流程性內容,不創設具體行業、領域的管理制度。

  

  同時,條例為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間。

  

  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 著力凈化市場環境

  

  問:條例對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著力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

  

  一是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強化法律支撐。

  

  二是強調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三是強調為市場主體維權提供保障。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著力凈化市場環境,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更多活力、提高競爭力。

  

  一是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明確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要求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問題。

  

  二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并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

  

  三是聚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這些制度設計再一次向全社會發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國家對于全面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有助于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讓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務

  

  問:條例對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升。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條例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務。

  

  一是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二是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并對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信息整合共享、電子證照推廣應用作了具體規定,使“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成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則。

  

  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四是推進重點領域服務便利化。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對提升辦理建筑許可、跨境貿易、納稅、不動產登記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政務服務便利化程度提出具體要求,為相關領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標指引。

  

  加強監管執法 保障法治環境

  

  問:條例對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推動健全執法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和響應機制,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推動解決困擾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實現從監管部門“單打獨斗”轉變為綜合監管,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

  

  二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明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三是推動規范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應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隨意采取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避免執法“一刀切”。要求行政執法應當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

  

  這些制度設計,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鼓勵和支持創新,成為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者。

  

  問:條例對加強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針對法規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新出臺法規政策缺少緩沖期、企業對政策環境缺乏穩定預期等突出問題作了規定,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穩定性,強化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

  

  一是增強法規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確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二是增強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明確新出臺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并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三是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法規政策,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一是做好學習宣傳和普法工作。加強宣傳解讀,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加強條例的學習,全面掌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知法用法,營造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廢釋”。根據條例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文件,對現行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對條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務,抓緊制定具體細化落實方案,切實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

  

  三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以條例出臺為新起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