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解讀二
來源:tcj 發布時間:2020-01-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國務院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率先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四川貫徹執行,出臺《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保12月1日起,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根據《實施方案》,《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確定的523項中央層面改革事項,和四川省地方層面設定的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以下簡稱清單)逐項列明責任單位、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并定期調整更新。
要求明確,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合作社,下同)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
納入清單管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具體來說,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有效規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
對可以取消審批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需要企業及時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以便有關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由審批改為備案。本次改革審批改為備案的共有9個事項,包括“診所設置審批”“診所執業登記”“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報關企業注冊登記”“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天然水域魚類資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審批”“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核準”“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批”。
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
對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備取消審批或實行告知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
《實施方案》再次強調,要大幅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同時明確了規范登記經營范圍與申辦經營許可的銜接,強化涉企信息歸集共享,提升審批服務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配套舉措。
國務院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率先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四川貫徹執行,出臺《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保12月1日起,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根據《實施方案》,《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確定的523項中央層面改革事項,和四川省地方層面設定的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以下簡稱清單)逐項列明責任單位、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并定期調整更新。
要求明確,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合作社,下同)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
納入清單管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具體來說,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有效規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
對可以取消審批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需要企業及時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以便有關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由審批改為備案。本次改革審批改為備案的共有9個事項,包括“診所設置審批”“診所執業登記”“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報關企業注冊登記”“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天然水域魚類資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審批”“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核準”“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批”。
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
對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備取消審批或實行告知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
《實施方案》再次強調,要大幅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同時明確了規范登記經營范圍與申辦經營許可的銜接,強化涉企信息歸集共享,提升審批服務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配套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