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來源:tcj 發布時間:2020-01-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川府發〔2019〕2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精神,結合四川加快構建“5+1”現代產業體系,推動外向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3年,我省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取得重要進展:綜合保稅區數量增加,區內外向型重大項目數量增長,形成優勢產業帶動全省配套產業發展的格局;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新產業快速發展,營商環境明顯改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位居全國前列;建成我省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高地,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二、主要任務
(一)拓展兩個市場。落實綜合保稅區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總結評估前期經驗,讓更多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享受政策紅利,指導試點區域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愿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在稅務部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開展一對一輔導,幫助企業熟悉業務。(四川省稅務局,財政廳、成都海關、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逗號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提前適用政策。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對入區企業進口符合條件的機器設備,在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按現行規定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實現新企業盡早入區、盡早投產。(成都海關,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負責)
(三)釋放企業產能。支持綜合保稅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業務,建立綜合保稅區內外企業市場聯動機制。指導企業設立并使用專用電子賬冊申報,充分釋放企業產能。(成都海關、商務廳,省政府口岸物流辦、經濟和信息化廳、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促進內銷便利。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制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便利企業內銷。探索區內生產的惠民藥品內銷簡化手續。(商務廳、成都海關,省藥監局負責)
(五)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按照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制度改革要求,實現企業自主備案、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引進外資企業、維修檢測企業,重點推進外向型制造業項目入駐,延長產業鏈條,促進綜合保稅區產業集聚發展。(成都海關、省經濟合作局,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促進研發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保稅研發。除禁止進境的外,執行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于提交許可證件,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支持綜合保稅區與中國(綿陽)科技城、省內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際知名科研機構建立科技聯動機制。(成都海關、商務廳,科技廳、省政府口岸物流辦等有關部門,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建設創新高地。積極申建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爭取更多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落地并與綜合保稅區實現聯動發展。引導一批新型研究機構、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等產業創新平臺入駐綜合保稅區。(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成都海關、經濟和信息化廳、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優化信用管理。進一步加大信用管理措施落實力度。對綜合保稅區內新設立的研發設計、加工制造企業,按照規定符合高級認證標準的,直接賦予高級認證企業資質,落實高級認證支持政策。加強部門間企業信用信息互通,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做好綜合保稅區內研發設計、加工制造企業信用管理。(省市場監管局、成都海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九)支持醫療設備研發。對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醫療器械,在區內用于研發、展示使用的,入區環節暫不辦理相關注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國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申請注冊或辦理備案。(省藥監局,成都海關負責)
(十)簡化進出區管理。實現進出區管理信息系統升級,對境內入區不涉及出口關稅、不涉及貿易管制證件、企業不要求退稅且不需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現便捷進出區。(成都海關負責)
(十一)便利貨物流轉。推廣應用信息系統,實現區內企業自行發送轉入轉出信息,系統自動合規比對數據,卡口自動核放,企業自行運輸,保稅貨物自由流轉,提升監管效能。加強綜合保稅區國際國內物流場站、通道和體系建設,積極發展保稅物流倉儲、國際物流配送、物流信息處理等業務。(成都海關,省政府口岸物流辦、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試行汽車保稅存儲。創新綜合保稅區與汽車整車進口指定口岸合作機制,允許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發展以整車及零配件進口為核心的汽車產業鏈,探索打造進口汽車及零配件貿易基地。(省發展改革委、成都海關,省政府口岸物流辦、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促進文物回流。優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從境外入區監管模式,簡化文化藝術品備案程序。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備案環節,文化和旅游部門不再核發批準文件。實施文物進出境登記審核,促進文物及文化產品進口和保稅存儲、展示。在區內探索建設博物館。(成都海關、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商務廳、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開展檢測維修。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全球維修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域整體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支持發展保稅檢測業務。支持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區內外企業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成都海關,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五)支持再制造業。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機械、數控機床等再制造業務,推進實施一批再制造業重點工程和項目,鼓勵再制造企業向綜合保稅區集聚,推動形成再制造業產業集聚區。積極支持具有較強技術實力的國際先進再制造業企業入駐綜合保稅區。(商務廳、省經濟合作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成都海關,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六)創新監管模式。優化食品、人用疫苗、體外診斷試劑及動植物產品檢驗放行流程,對符合條件的進境食品實施“抽樣后即放行”監管,需要檢驗的動植物產品可先進入綜合保稅區監管倉庫,再進行檢驗項目的抽樣檢測和綜合評定。在區內探索設立國際展品監督服務中心,針對入境國際展品提供報關、查驗、倉儲等一站式服務。(成都海關、省經濟合作局,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發展租賃業態。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跨關區進出口大型設備,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積極爭取區內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試點。(成都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八)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積極支持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支持新設綜合保稅區適用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零售進口政策。(商務廳,成都海關、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九)支持服務外包。支持區內企業探索開展服務外包業務,促進區內跨境服務貿易發展。(成都海關,財政廳、商務廳、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探索保稅期貨交割。積極開展保稅期貨交割業務可行性分析。探索設立交割倉庫,對參與期貨交割、套期保值上規模的企業,確保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成都海關、四川證監局,四川省稅務局、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一)推廣創新制度。將國務院公布的自貿試驗區改革政策逐步復制推廣到綜合保稅區,跟蹤成效,總結案例;學習借鑒其他自貿試驗區自主創新改革措施。(成都海關、四川自貿辦,商務廳等有關部門、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有關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新高地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同配合,積極推動本意見落地見效。
省直相關部門(單位)要統籌協調、密切配合推動工作,學習借鑒東部地區改革創新經驗,積極促進省內有條件的地方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加快提高開放水平。及時跟蹤政策動態,協同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為綜合保稅區,建設更多開放平臺。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加強管理,優化服務,全力推進綜合保稅區制度創新,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