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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攀府發〔2013〕27號)

發布時間:2016-08-12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小型微型企業(含家庭作坊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推動創新發展、增加就業、均衡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23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增強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共識

  (一)切實轉變思想,加大支持力度。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研究和采取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作為應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幫助小型微型企業增強轉型發展、跨越發展的能力。

  (二)強化組織領導,形成推進合力。各縣政府、各產業園區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市級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劃分切實承擔起政策支持、資金扶持等方面責任,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

  二、大力推進社會創業

  (三)鼓勵創辦小型微型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領域均對創業者開放,不得設定限制性附加條件。各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大力宣傳創業扶持政策和先進典型,努力提高全民創業意識和參與創業的積極性。

  (四)鼓勵和指導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轉業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等自主創業。放寬創業登記注冊條件,開通網上遠程核名,方便企業就地報審;簡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外出經營核轉、換發補發執照、注銷登記、股權質押登記、戶外廣告登記等6項登記事項辦理程序;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遠程核名等其他登記事項列為一般登記注冊事項,受理開業登記5個工作日內完成;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新設立企業注冊資本一次到位有困難的,首期到位達20%且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類公司可5年內繳足;小型微型企業成立后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或沒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仍有生產經營意愿的,經企業書面申請,按規定予以通過年檢。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創業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創辦中小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五)建立創業項目定期征集、審核、入庫機制。征集入庫的創業評審項目,按照每個項目2000元的標準對項目提供方予以補貼;入庫項目被創業人員采納并穩定經營3個月以上,對項目提供方再予以3000元補貼;專家結對幫扶開業成功的企業穩定經營3個月以上,對幫扶專家給予30005000元補貼。

  (六)積極發展小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業載體。創新建設開發和運行管理模式,加強軟硬件基礎設施和制度建設,不斷改善創業孵化環境,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到2015年,各縣(區)要依托產業園區至少建設一個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小企業創業基地。

  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七)各產業發展資金、就業扶持資金和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等專項資金歸口管理部門要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結構調整、品牌創建、市場開拓、促進就業以及改善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各縣(區)政府要結合本級財力水平和實際情況,優化資金結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力度。

  (八)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落實我市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1120151231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自20111120201231,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111120141031,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

  (九)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份額專門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地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優先為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減免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涉企收費的規定,規范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201211201412313年內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取消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凡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能夠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費標準下限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贊助或接受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其加入各種行業協會,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類非必須培訓和各種評比活動。搭建小型微型企業政策法律服務平臺,設立企業維權舉報電話,維護企業生存發展環境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杜絕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四、切實緩解融資難題

  (十一)認真落實各項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小型微型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對小型微型企業業務單獨考核、單獨核算、單獨配置資源,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應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十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區域集優票據等直接債務融資發行工作。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借力資本市場發展,積極培育創新型、科技型企業成為創業板上市后備企業,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十三)清理糾正各類融資服務中不合理收費行為,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五、推進科技創新

  (十四)支持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對企業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攀枝花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資助。小型微型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符合《攀枝花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市級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經費給予支持。

  (十五)提升創新創業載體服務能力。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選派科技特派員,為企業提供技術改造、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服務。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國家和省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科技資源,提供延伸服務。

  六、加大市場開拓力度

  (十六)對小型微型企業參加西博會中博會等國家部委主辦的全國性經貿洽談及展覽展銷會,給予50%展位費補助;對小型微型企業參加省級以上各類展覽展銷會,市級協辦部門可給予一定經費補助。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市級行業協會(商會)和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舉辦交易會、展銷會,并適當減免展位費。

  (十七)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市場分析預測,把握市場機遇,增質量、品牌和營銷意識,改善售后服務,提高市場競爭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

  七、提升管理水平

  (十八)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和品牌建設,嚴格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和自主品牌創建能力。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和中國名牌、國家免驗、四川名牌產品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十九)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二十)鼓勵小型微型企業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展人員聯合培訓,建立定向、定單式人才培養機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加快培養企業需要的復合型技能人才。組織小型微型企業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專業培訓。

  八、推進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一)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審批服務綠色通道,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聯合辦理、限時辦結要求,通過聯合咨詢、聯合辦理機制,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一站式政策咨詢和審批服務,窗口辦理小型微型企業的申請事項按投資項目綠色通道的辦理時限標準執行。

  (二十二)加快生產性服務業、信息服務等服務體系建設,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服務、投融資、認證認可、法律服務、管理咨詢等各類中介服務。

  (二十三)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的小型微型企業所需煤、電、油、氣、運等生產要素,根據要素使用效率,優先予以協調保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根據小型微型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九、綜合服務保障

  (二十四)市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知局、市人社局、市農牧局、市商糧局、市統計局、市旅游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政府金融辦、市政務中心、市工商聯、市人民銀行、市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建立聯系會議制度,著力解決小型微型企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振信心,提高發展后勁,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十五)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的運行監測工作,做好預警預測分析,為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切實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調控保障和協調服務能力。

  (二十六)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國家、省、市各項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實行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小型微型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十、其它

  (二十七)本意見在執行期間,若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按從優原則執行。

  (二十八)本意見所稱小型微型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予以界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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