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0-10-27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8日
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消防用水,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維護保養由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道路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全市各縣(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城區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內道路、居民住宅小區內道路、高速公路、城鄉公路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問題,對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供水行政主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將消防方面重大事項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考慮。
財政部門應當對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經費予以保障,并負責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審查新建市政道路方案時,應當統籌考慮市政消火栓設置等相關內容,并充分征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并與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范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實施消火栓的動態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單位建設、維護、管理市政消火栓,對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設置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負責組織實施補建,將其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抽查,及時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設、變更、維護和完好情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應當在移民安置點和人員密居區建設市政消火栓或取水設施。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鄉(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水池、水井等設置消防車取水設施或者配備機動消防水泵,并將設置點、數量等情況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車取水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裝應規范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并設置統一的明顯標志。在易碰撞路段應當設置防碰撞護欄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 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竣工驗收范圍,并在驗收通過后,將市政消火栓設置地點、數量、規格、壓力、分布圖等相關資料書面報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存閱備查。
第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政消火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委托、檢查、督促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設主體承擔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
第九條 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檢查記錄檔案。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的,在24小時內進行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試水一次,并清除栓內污水;
(五)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條(一)、(二)、(三)項等規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單位應當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并及時組織維修。
第十二條 因道路改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臨時取水相關手續,定點取水;發生火災事故時,臨時取水應當立即停止。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及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邊堆物、設攤、停車、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
(四)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發現消火栓損壞,應當及時報告消火栓供水單位。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規劃和建設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標、任務等內容,定期進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條 未按要求安裝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四川省公共消防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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