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火把節”和“彝族年”列為攀枝花市法定節假日的議案》(第2號議案轉建議)的答復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2-19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對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第2號議案轉建議答復的函

  XXX、XXX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將“火把節”和“彝族年”列為攀枝花市法定節假日的議案》(第2號議案轉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的規定:一是攀枝花市整體不屬于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市人民政府無政策依據規定全市性少數民族節日放假,不宜突破政策界限實行全市性放假。二是我市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屬于四川省享受民族地區待遇縣區,按《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可以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少數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2010年仁和區政府規定了“火把節”放假日期;2016年鹽邊縣規定了“火把節”、“彝族年”放假日期。米易縣“火把節”、“彝族年”放假問題,可參照鹽邊縣、仁和區做法,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酌定放假。三是東區、西區不屬于民族聚居地方,不能規定少數民族節日放假。東區、西區少數民族可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

  感謝你們對民族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