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治理整頓、改進規范城市停車秩序管理的再建議》(第123號建議)的答復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6-12-28 來源:firepx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治理整頓、改進規范城市停車秩序管理的再建議》(第123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停車位不足問題
市住建局等部門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停車位數量,緩解停車壓力,并加強相關管理服務工作。2011年市政府批準實施的《攀枝花市城市公共停車場規劃》提出了以配建公共停車場為主,路外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場為補充的停車發展模式,并規劃布局攀枝花市主城區范圍內88個公共停車場。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2015年12月市政府批準實施了新版《攀枝花市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后面稱《標準》)。該《標準》在原公共停車場規劃標準的基礎上提高了約20%—50%,將攀枝花市分為5類分區,提高后的配建標準基本與省內其他城市持平。
市住建局將繼續引導和督促建設單位按新的配建標準配建停車位,要求建設項目必須滿足規劃條件提出的停車位配建標準,如不滿足要求,建設項目不予審批通過。
二、關于占道停車秩序混亂等問題
市委市政府對我市機動車停車治理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市委副書記于會文為組長的攀枝花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從今年3月份開始,我市持續開展了攀枝花市城區機動車停放專項治理工作。市委副書記于會文于3月2日、5月11日分別召集殷旭東副市長等領導及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專題研究、調研主城區停車管理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3月24日市委副書記于會文對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進行暗訪檢查,再次對我市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再部署再強調。市級有關部門、各區機動車停車治理工作按要求開展,示范點位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并全面推進。其中公安交警部門在城區的主次干道上已施劃80余公里的禁停標線(路沿石黃色標線),在56條不影響交通的背街小巷施劃了2780個臨時停車泊位,同時加大違規停放機動車輛的查處力度,上半年共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12703起。經過前期治理,機動車停放秩序有較大改善。
三、關于停車管理無序等問題
目前停車場和停車收費的監管確實存在管理主體不夠明確,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按照市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攀發改價格〔2014〕102號)規定,臨時占道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屬應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目前仍按原市物價局印發的《攀枝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細則》(攀價費〔2000〕323號)規定的統一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按不同類型停車場、不同車型、停放時間分別收費。城市道路施劃的臨時停車位目前仍由社區進行管理,絕大部分社區將經營權承包給經營性公司或個人,經營權期限在承包合同中都有約定,待《攀枝花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后,城市道路施劃的臨時停車位交由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其經營權將采取拍賣、委托經營、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
市發改、公安、各縣(區)政府等部門將根據職能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停放和停車收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查處力度。
四、對非停車區域停車問題
對“原本沒有停車功能”,不能停車的城市新區干道……”問題。為有效解決我市停車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提高我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水平,進一步整合停車資源、規范停車秩序、持續改善城市環境,結合我市城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在深入調研并反復征求各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和廣大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辦法》。該辦法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獨立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重點對群眾比較關注的停車場管理主體、規范停車收費、停車場規劃建設、停車場經營規范、小區道路停車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目前《辦法(代擬稿)》,已提請市政府審定。待《辦法》出臺后,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將根據各單位職能職責,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方案。
衷心感謝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關心,請繼續支持和監督城市管理工作!
附件:攀枝花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代擬稿)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攀枝花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代擬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攀枝花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進一步提升公共停車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
獨立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城市道路(包含車行道、人行道,下同)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三條(適用范圍) 攀枝花市城區范圍內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公共交通、道路客運、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主體)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公共停車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區、釩鈦高新區、花城新區停車管理工作考核。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日常管理和設置審批工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臨時停車違法行為。
市發改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制定。
市住建、財政、國土、工商、交通、民防、稅務、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花城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公共停車場建設、日常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
第五條(收費管理) 堅持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根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時段制定收費標準。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負責獨立停車場、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收費管理工作。停車服務收益上繳區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規劃編制) 市住建部門負責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負責停車場的建設。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施劃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政府儲備或待建土地在建設開發項目未落實前臨時停車場設置工作。由各區、釩鈦高新區、花城新區與管理單位簽訂使用協議。
第七條(多元投資) 政府鼓勵多元化建設和開辦停車場,積極倡導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獨立停車場。
第八條(配套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場所,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機場和交通樞紐;
(二)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和會展場所等;
(三)居住區;
(四)公園、旅游景點;
(五)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商業街區、賓館、酒店、休閑娛樂場所和商務辦公場所;
(六)市政府規定應當配建和增建停車場的其他場所。
第九條(禁止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有權予以制止并舉報。
第三章 獨立停車場
第十條(經營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的獨立停車場經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移交相關管理部門。獨立停車場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服務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屬政府融資建設的,可由建設主體自主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經營規范)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培訓上崗并佩戴統一標識;
(二)指揮車輛有序依次停放,維護路段停車秩序;
(三)加強對停車場的維護,確保停車設施完好、停車場地整潔;
(四)停車場應當規范設置標牌,公示停車場的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操作規程及其他規定事項,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發票,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完善標牌和停車設施等;
(五)協助實施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
(六)依法收取停放服務費;
(七)不得在停車區域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八)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范和標準;
(九)依法實施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獨立停車場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
第十三條(管理主體)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和維護,并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單位停車場開放) 機關、醫院等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社會公益性場所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車輛在一定的時間內免費停放;非工作時間段可以向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一律向社會開放,服務方式可采取免費服務或者有償使用服務。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停車場管理) 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設的或者由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用于機動車停車場的,其建設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納入城區公共停車場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設置審批)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施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評估調整)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路段和設置方案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經營管理)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服務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臨街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由設置單位管理。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獨立停車場原則上各區、釩鈦高新區、花城新區選定一家服務公司委托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規范)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認真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各項規定。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提供機動車停放有償服務的,還應根據道路停車需求,提出施劃和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建議方案。
第二十條(禁止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正常使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在停車泊位內設置相關停車障礙或者阻撓、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二)在停車泊位上停放車輛,進行兜售水果、農產品、衣物等物品的行為;
(三)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停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破壞道路停車設備、設施或在道路停車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物品;
(五)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不在停車泊位外停放;
(六)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超過30 厘米;
(七)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八)使用偽造、變造的繳費停車卡逃避繳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穩定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經批準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位、專用停車位的數量。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城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的監督機制,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市城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法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參照執行) 米易縣、鹽邊縣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