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第68號建議答復的函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7-08     來源:中共攀枝花市委目標績效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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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我市企業用地法律風險問題的建議》(第68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關于“認真梳理國家和省級層面土地管理、出讓、使用規定,結合攀枝花礦山企業用地中的不同地類,采取不同方式完善用地手續”的建議

  為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2021年7月,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就礦業用地(林、草)改革問題,赴浙江、內蒙古調研。2021年12月以來,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積極研究關于開展露天采礦用地改革試點政策。目前,自然資源廳已向自然資源部反映,并積極爭取將四川納入改革試點對象。在政策正式出臺之前,可通過專家論證、政府專題審議等方式,確定采礦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有關公共利益情形后,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以批次或單獨項目的形式報批用地。

  二、關于“依據耕地、林地等不同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劃分,制定符合攀枝花實際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指標年度計劃,以滿足工業企業,尤其是礦山企業發展的需要”的建議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抓項目促投資穩增長若干政策的通知》(川辦發〔2022〕9號)規定:列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以及納入省重點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產業等單獨選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省級統籌協調,應保盡保;對其余省級重點項目,市(州)要重點保障用地計劃指標,確有不足的,每年視全省計劃指標結余情況,由省級統籌調劑支持。目前,自然資源廳下達我市預支2022年度第一階段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3036畝(本階段預支規劃指標70%用于城鄉批次項目報批、30%用于單獨選址項目報批)。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廳預支下達攀枝花市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優先保障近期亟需落地的民生保障、重大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用地需求。

  三、關于“對于未利用地,鼓勵工業企業自行開展前期開發,采取租賃方式使用”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工業用地屬于建設用地,須將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可通過彈性出讓、租賃、先租后讓等不同供地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關于“繼續積極探索和嘗試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規劃用途前提下,以臨時用地的方式滿足采礦用地需要”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對臨時用地范圍界定為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采礦場、干堆場、尾礦庫等“采礦用地”屬“工礦倉儲用地”范圍,不符合臨時用地規定,應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

  五、關于“對工業用地,研究出臺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地的可行性方案和可操作辦法,指導企業完善用地手續,幫助企業盡可能規避用地上的法律風險”的建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工業用地供應差別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攀辦發〔2018〕122號),對推行彈性供地進行了明確。一是租賃方式。對短期產業用地,可以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市、縣自然資源部門作為租賃方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土地使用者。租賃方和承租方共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年限、租金標準和使用要求。工業用地租賃期限為1-10年,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承租方不得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二是先租后讓方式。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對供應工業用地設定一定的條件,先行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后,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租期不得超過3年,承租方在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三是彈性出讓方式。除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產業化工業項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讓外,其余項目出讓年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根據產業類型和企業生命周期,在10-50年之間分檔設定土地使用權彈性出讓年期和出讓最低價標準,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價款。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支持、關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7月8日